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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27

消費者債務清理制度簡介及說明

發佈單位:輔導推廣科 點閱率:2869
       為了協助經濟上弱勢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並自經濟困境中重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 96 年 07 月 11 日公布,並於公布日後九個月施行,而施行後至今歷經數次修正,且施行至今,因此講師張巧旻律師一開始即先說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條的第一條: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厲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其立法的目的是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清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
      至於”消費者”指的是1.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行為的債務人(就是領薪水的人、沒有做過生意的人,例如:公司職員、勞工、小攤販、公務員….等)。2.雖有營業行為,自己當老闆或董事長/總經理,但五年內平均營業額每月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符合以上二種情況即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聲請的範圍:以還不出錢或可能還不出錢的人都能聲請!包括:銀行欠款、親友借貸、資產管理公司、地下錢莊。當還不出錢時怎麼辦,消債條例提供債務人解決的三種管道:協商調解、更生程序、清算程序等三種方式,但建議先試看看第一步「協商調解」說不定即能解決。接下來針對以上三種方式一一說明:
►債務處理方法一、協商調解
前置程序包含兩種:銀行協商或法院調解,銀行協商不用透過法院,直接與銀行協商債務如何返還。法院調解幾乎所有債務類型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但若沒有金融機構債務時(例如銀行、農漁會、保險公司),可直接進入更生、邱算程序。若有金融機構債務,經過協商、調解不成立後,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另外,銀行協商與法院調解也各有優劣,【銀行協商】不用費用(勝)、不需要出庭(勝)、銀行單方面決定、僅就銀行債權部分作協商、無法拿到債權證明文件也無從得知債務的全貌;【法院調解】需要申請費1,000元、至少要出庭一次、調解委員協助搓合、法院會通知所有債權人調解(勝)、有機會取得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明細及計算方法(勝)。
►債務處理方法二、更生程序
所謂更生,就是以債務人收入減支出,繼續還款六年,就可以消滅全部債務。而聲請更生的主要條件:1.債務總額在1,200萬以下。2.有穩定持續的還款能力。3.提出合理的還款方案。4.方案不一定要債權人過半同意,只要法院認為有已盡力清償即可。
►債務處理方法三、清算程序
所謂清算,就是法院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把債務人的財產變現,按照比例還錢給債權人,沒有財產的人一樣可以清算。(1.生活或工作所必須的財產可以不被變賣。2.債務人對財產或債務如有隱匿謊報等不誠實行為,構成消債條例146條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也會裁定不免責!)
採取清算程序,較特別的有四點:1.不用提出還款方案。2.債務人所有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現金,讓債主能夠分別拿到錢。3.而清算程序終結後,能不能獲得債務免責,要再等法院書面決定。►清算程序開始後會有一些特定工作的職業限制(例如保險經紀人等),法院免責後可以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就能重新從事相關特定職業。
    由於每年仍有為數眾多之消費者來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事件,希望能透過今天張巧旻律師的簡介及說明,讓消費者能理解相關制度,並了解重要之原則即誠實說明及盡力清償,以平衡及妥適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能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重建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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