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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9-26

[講座]11/03房屋租賃停看聽(吳莉鴦)

發佈單位:輔導推廣科 點閱率:2399
房屋租賃問題還真不少!房東害怕房客租賃房屋搞破壞、積欠租金不繳、逾時不搬遷、甚至鬧自殺成凶宅!房客也怕遇到惡房東,房東任意扣錢、無故闖入、房屋修繕!房東或房客究竟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本場講座是本館與財團法律扶助基金會中分會合辦,邀請南投律師公會理事長吳莉鴦律師,分享租屋的法律知識。律師提供了內政部、消基會、書局版、崔媽媽基金會、地政司等不同的租賃契約版本,其中地政司的租賃契約版本最完整,若有需要網路上可以下載使用。房屋租賃一年以下並無強制規定要簽訂書面契約,口頭約定也可以,但若發生爭執時,則無法舉證證明。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老師建議,房屋租賃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契約,將雙方需盡的權利義務明列,房東房客各留存一份契約,對彼此都有保障。租屋簽約前也別忘了看屋況及設備是否可正常使用(馬桶通暢、逃生路線、熱水器通風良好…等)、瞭解租屋附近環境、租金價格,還有女生千萬不要單獨看房。
房東的義務有:租賃物交付時,必須合於用益狀態,也就是在租約期間,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還有租賃物的修繕及負擔稅捐等。房客的權利有: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請求減少租金、修繕請求權等。107年6月27日上路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也有規定,契約訂定的押金數額以2個月為限、房東月租6千元以下免稅、房客可要求「遷入戶籍」。面對租屋雜事繁瑣,房東若不想處理「押金返還」、「修繕問題」、「終止租約」...等等問題,也可委託專業包租代管業者代為管理。
本場老師帶領大家一起探討新上路的租賃專法,用不同的案例分享租屋的法律知識,當然也為聽講的民眾解答了不少租屋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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