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服務空間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中圖閱字第1010002145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中圖閱字第1010002447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本館6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資圖閱字第1030003269號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館7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館4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本館11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館3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館12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設置自修閱覽室、討論小間、手機室、影印室、休憩小站及哺(集)乳室、充電站等服務空間,為維護讀者使用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約登記本館各項空間、設備須持本人借閱證方可使用,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將借閱證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者,停止其借閱權及設施使用權一百八十天。
三、自修閱覽室
(一)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星期日及星期一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不開放。
(二)席位採網路預約或現場登記,持有本館或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證之讀者,始可自行於「預約訂位系統」作業,由系統自動設定座位,每人同時段只能預約或登記一個座位,不得佔位;網路預約開放十四天前(當日除外)預約;現場登記者請於借用當日至本館各樓層資訊便利站登記座位。
(三)網路預約者應於借用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持借閱證進入使用,始完成預約報到,逾時則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一次。當年度違規累積達三次者,暫停六十天預約權;如因故無法前來,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十分鐘(即上午七點五十分以前)自行上網取消預約。
(四)離席逾一小時者,視同放棄當次使用權,該座位開放給現場讀者登記使用。如離席逾時,本館有清空使用人物品之權利,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五)使用自修閱覽室須保持寧靜,手機保持振動或靜音,如需使用請至室外通話。讀者若有佔位、飲食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人員得請讀者立即離館。
四、討論小間
(一)使用資格與時間
- 討論小間專供團體討論及課業研討之用,滿十二歲以上持有本館或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證之讀者,可於「預約訂位系統」預約或現場登記。
- 持本人借閱證並達「最低使用人數」,方可進行預約及現場登記。使用中不足最低使用人數逾三十分鐘,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 每人每日一次為限,使用時間以三小時為原則。
(二)預約及報到
- 讀者可於「預約訂位系統」預約隔日至14日內之討論小間,每日可預約之時段,依「預約訂位系統」公告為準。
- 預約成功者,須於預約使用時段開始後三十分鐘內,全體預約者持借閱證,依系統派位情形,親至本館三或五樓服務檯報到使用,逾時視同棄權,並以違規計。當年度違規累積達三次者,暫停「預約訂位系統」預約權六十天。
- 因故無法前來或人數不足,應於預約使用時段開始十分鐘前,由主申請人取消預約,逾時即無法取消。
(三)當日現場登記及候補
- 未事先預約者,可於入館當日現場登記,由系統即時派位使用,使用時間至該時段為止,下個時段如無人預約,可持續使用滿三小時。
- 空間額滿時開放遞補,遞補者請於系統叫號起二十分鐘內,全體登記者持借閱證,依系統派位情形,親至本館三或五樓服務檯報到使用,逾時視同棄權。
(四)使用規範
- 不提供個人家教、補習等商業用途,不得從事醫療行為、宗教儀式、私人物品充電、遊戲或其他不當情事。
- 使用時須維持室內整潔,不得於牆面及玻璃書寫或塗鴉或破壞既有設施,若有毀損,使用人需負賠償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
- 如有長時間借用需要,應來函申請,於本館核准後使用。
- 凡逾使用時間,本館有清空使用人物品之權利,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 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使用各討論室及相關設備。
- 如違反上述規定,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手機室
(一)本館為維護讀者寧靜的閱讀空間,特設立手機室以作為聯絡用專屬空間。
(二)進入手機室請輕聲交談,勿大聲喧嘩,每位讀者最多使用三十分鐘為原則。
六、影印小間
(一)影印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如影印機缺紙或使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檯。
七、休憩小站
(一)本區提供讀者休憩、輕食用,其他閱覽空間一律禁止飲食。
(二)請勿攜帶味道過重食物入內,以免影響其他讀者。
(三)離開前請清理座位並保持清潔。
八、哺(集)乳室
(一)本室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設置,提供讀者哺餵母乳用。
(二)設有沙發、洗手臺、換尿布臺、冰箱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器具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行準備。
(三)冰箱為存放母乳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待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他物品。發現有非母乳及非指定物品,本館有權逕行處理。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日期,其餘設備亦請標示使用者姓名。並於當日閉館前攜回,請勿隔夜存放。
(四)哺乳人員登錄使用本室後,可進入並將大門上鎖,於門把掛上「使用中」標示牌;離開時請將個人物品攜離,保持清潔、關閉照明設備,並將「使用中」標示牌收回置放原位。
(五)使用時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服務檯。
九、充電站
(一)本館設置充電站,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手機臨時充電用,其他區域及電器設備不提供充電服務。
(二)每次充電以三十分鐘為原則,充電站不設座位,禁止長時間佔用本區充電,如違反規定館員得逕自移除。
十、進入上述閱覽空間請隨身攜帶個人財物,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保管之責。
十一、本館除自修閱覽室提供讀者自修外,總館各樓層閱覽區以閱覽館內資源為優先,一至三樓各區域禁止讀者自修使用,資訊檢索區、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專用區、休憩小站及館藏閱覽區禁止自修,如於以上各區自修讀者本館將予以勸離。如經勸離並記點三次不聽者,將請保全要求離館。
十二、為維持本館各區域服務功能,各區配置之閱覽桌椅及設備請讀者勿自行移動。
十三、各閱覽空間,不得喧嘩、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如有違反者,經規勸不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使用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政相關機關處理。
十四、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十五、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