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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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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服務空間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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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服務空間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中圖閱字第1010002145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中圖閱字第1010002447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本館6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資圖閱字第1030003269號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館7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館4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本館11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館3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館12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館9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設置自修閱覽室、討論小間、手機室、影印室、休憩小站及哺(集)乳室、充電站、青少年好young館(含集思軒)等服務空間,為維護讀者使用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約登記本館各項空間、設備須持本人借閱證方可使用,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將借閱證轉借他人使用或冒用者,停止其借閱權及設施使用權180天。
 
三、自修閱覽室
 
(一)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9時,星期日及星期一上午8時至下午5時,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不開放。
(二)席位採網路預約或現場登記,持有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始可自行於「智慧空間服務」作業,由系統自動設定座位,每人同時段只能預約或登記一個座位,不得佔位;並可於「智慧空間服務」預約隔日至14日內之自修室座位。
(三)網路預約者應於借用當日上午8時30分前持借閱證進入使用,始完成預約報到,逾時則視同棄權,並計違規1次。當年度違規累積達3次者,暫停60天預約權;如因故無法前來,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10分鐘(即上午7點50分以前)自行上網取消預約。
(四)離席逾1小時者,視同放棄當次使用權,該座位開放給現場讀者登記使用。如離席逾時,本館有清空使用人物品之權利,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五)使用自修閱覽室須保持寧靜,手機保持振動或靜音,如需使用請至室外通話。讀者若有佔位、飲食或其他影響他人權益之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人員得請讀者立即離館。
 
四、討論小間
 
(一)使用資格與時間
  1. 1.討論小間專供團體討論及課業研討之用,滿12歲以上持有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可於「智慧空間服務」預約或現場登記。
  2. 2.持本人借閱證並達「最低使用人數」,方可進行預約及現場登記。使用中不足最低使用人數逾30分鐘,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3. 3.每人每日1次為限,使用時間以3小時為原則。
(二)預約及報到
  1. 1.讀者可於「智慧空間服務」預約隔日至14日內之討論小間,每日可預約之時段,依「智慧空間服務」公告為準。
  2. 2.預約成功者,須於預約使用時段開始後30分鐘內,透過系統報到使用,逾時視同棄權,並以違規計。當年度違規累積達3次者,暫停「智慧空間服務」預約權60天。
  3. 3.因故無法前來或人數不足,應於預約使用時段開始10分鐘前,由主申請人取消預約,逾時即無法取消。
(三)當日現場登記及候補
  1. 1.未事先預約者,可於入館當日現場登記,由系統即時派位使用,使用時間至該時段為止,下個時段如無人預約,可持續使用滿3小時。
  2. 2.空間額滿時開放遞補,遞補者請於系統叫號起20分鐘內,透過系統報到使用,逾時視同棄權。
(四)使用規範
  1. 1.不提供個人家教、補習等商業用途,不得從事醫療行為、宗教儀式、私人物品充電、遊戲或其他不當情事。
  2. 2.使用時須維持室內整潔,不得於牆面及玻璃書寫或塗鴉或破壞既有設施,若有毀損,使用人需負賠償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
  3. 3.如有長時間借用需要,應來函申請,於本館核准後使用。
  4. 4.凡逾使用時間,本館有清空使用人物品之權利,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5. 5.閉館前30分鐘停止使用各討論室及相關設備。
  6. 6.如違反上述規定,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手機室
 
(一)本館為維護讀者寧靜的閱讀空間,特設立手機室以作為聯絡用專屬空間。
(二)進入手機室請輕聲交談,勿大聲喧嘩,每位讀者最多使用30分鐘為原則。
 
六、影印小間
 
(一)影印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如影印機缺紙或使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檯。
 
七、休憩小站
 
(一)本區提供讀者休憩、輕食用,其他閱覽空間一律禁止飲食。
(二)請勿攜帶味道過重食物入內,以免影響其他讀者。
(三)離開前請清理座位並保持清潔。
 
八、哺(集)乳室
 
(一)本室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設置,提供讀者哺餵母乳用。
(二)設有沙發、洗手臺、換尿布臺、冰箱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器具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行準備。
(三)冰箱為存放母乳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待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他物品。發現有非母乳及非指定物品,本館有權逕行處理。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日期,其餘設備亦請標示使用者姓名。並於當日閉館前攜回,請勿隔夜存放。
(四)哺乳人員登錄使用本室後,可進入並將大門上鎖,於門把掛上「使用中」標示牌;離開時請將個人物品攜離,保持清潔、關閉照明設備,並將「使用中」標示牌收回置放原位。
(五)使用時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服務檯。
 
九、充電站
 
(一)本館設置充電站,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手機臨時充電用,其他區域及電器設備不提供充電服務。
(二)每次充電以30分鐘為原則,充電站不設座位,禁止長時間佔用本區充電,如違反規定館員得逕自移除。
 
十、
青少年好young館(含集思軒)

(一)使用資格與時間
  1. 1.青少年好young館(含集思軒)提供「青少年特色資源」、「學生練舞空間」、「青少年創作」,及「青少年自學」等功能使用。
  2. 2.「青少年特色資源(桌遊、美術用具、MAKER教具、拼圖、程式邏輯機器人等)」於5樓開放時間提供借用,以本館所提供資源為主,持有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可使用本服務。
  3. 3.「學生練舞空間」以週二至週六下午5時至下午8時30分為開放時間,同行者須其中1人具備學生身份(含自學生),並持有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
  4. 4.「青少年創作」以5樓開放時間為使用時間,提供讀者自備之美術用具、科展器材等,於好young館內使用,不提供自修。人數以8人為上限,持有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可使用本服務。
  5. 5.「青少年自學」,提供經政府許可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機構使用(以下簡稱自學單位),不開放予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或家教等。使用時以認識本館資源、創作自學為主,不作為授課或團康空間。人數以20人為上限,以集思軒為優先使用空間,週末不開放自學使用,餘依本館指定之空間內區域、範圍使用。
  6. 6.上述服務對象以青少年為主,成人及兒童亦可使用,但未滿6歲者,須由滿6歲以上讀者陪同。
(二)預約或登記方式
  1. 1.「青少年特色資源」、「青少年創作」、「青少年自學」於使用時至5樓諮詢檯登記,不開放預約。
  2. 2.「學生練舞空間」須事先至本館官網「智慧空間服務」預約,經本館核准後,當日至5樓諮詢檯出示學生證(或自學證明)報到使用。
  3. 3.現場超過8人(並以20人為上限)之自學單位登記使用時,首次須出示政府核定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文書影本(或電子檔),於政府核定之該單位實驗教育計劃期間內,可後續來館登記使用。8人以下之自學單位,免出示許可。
(三)使用規範
  1. 1.上述使用之相關規範,依本館官網分眾導覽-青少年服務之各項細則辦理。
  2. 2.使用時間以3小時為原則,並依本館官網公告之細則,規範是否可續用。
  3. 3.本空間為共同使用空間,由符合資格之讀者共同在內使用。遇考季或辦理其他活動時,本館得視現場情形即時調整本空間服務內容。
  4. 4.不提供個人家教、補習等商業用途,除本空間提供之設施或特別開放期間外,不得從事自修、醫療行為、宗教儀式、私人物品充電、遊戲或其他不當情事。
  5. 5.使用時須維持室內整潔,不得於牆面及玻璃書寫或塗鴉或破壞既有設施,若有毀損,使用人需負賠償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或擅自使用空間內之設備
  6. 6.讀者借用時,應依本館指定之空間內區域、範圍使用。如有長時間借用空間需要,應來函申請,於本館核准後使用。
  7. 7.凡逾使用時間,本館有清空使用人物品之權利,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8. 8.如違反上述規定,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進入上述閱覽空間請隨身攜帶個人財物,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保管之責。
 
十二、本館除自修閱覽室提供讀者自修外,總館各樓層閱覽區以閱覽館內資源為優先,1至3樓各區域禁止讀者自修使用,資訊檢索區、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專用區、休憩小站及館藏閱覽區禁止自修,如於以上各區自修讀者本館將予以勸離。如經勸離並記點3次不聽者,將請保全要求離館。
 
十三、為維持本館各區域服務功能,各區配置之閱覽桌椅及設備請讀者勿自行移動。
 
十四、各閱覽空間,不得喧嘩、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如有違反者,經規勸不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使用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政相關機關處理。

十五、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十六、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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