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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說明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說明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影片

宣導影片包括:1、利衝法規範對象-公職人員及關係人;2、利益與利益衝突迴避?;3、假借職權圖利與關說請託圖利之禁止?;4、補助與交易行為之原則禁止及例外允許?;5、機關注意事項-基本資料通報、迴避情形彙報及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6、利衝資料通報及補助交易公開系統簡介-操作說明及常見錯誤。 宣導影片點閱路徑: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業務資訊>宣導資料>影音資料>利益衝突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個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

(填寫範例)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填寫範例)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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