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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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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借閱證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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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借閱證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中圖閱字第1010002145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館12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資圖閱字第1030003269號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館7月份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資圖閱字第1040003496號令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資圖閱字第1060002671號令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資圖閱字第1090002830號令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資圖閱字第1110006123A號令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受理借閱證之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個人借閱證、數位借閱證、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之申請。
 
 
三、個人借閱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得持戶口名簿正本申請。
(二)本證通用於本館及臺中市立圖書館各分館,凡持有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者,該證即可於本館通用,毋須再申請本館借閱證。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代為申請。
(四)外籍人士與外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應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申請,持居留證辦理者,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持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辦理者,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有效證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館重新核對資料得繼續使用。
(五)個人借閱證應親自至本館服務臺辦理,委託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者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六)身心障礙人士委託非親屬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亦得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影像檔申請。
(七)讀者可自備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申請新辦、更換或補發個人借閱證。上述票證有關押金、儲值退款、卡片損毀及遺失等相關事項依各發行機構之規定辦理。

 
四、數位借閱證
 
(一)數位借閱證,指讀者使用本館各項數位資源之通行帳號,不核發實體型式借閱證,以未曾申辦過本館及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為申辦對象。
(二)數位借閱證僅供利用本館數位資源,如需借閱書籍,讀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本館領取實體型式借閱證。
(三)數位借閱證申請分為個人與集體辦理方式:
  1. 個人申辦數位借閱證時,應於本館網站填寫網路辦證資料後,依網站說明上傳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傳送戶口名簿全頁及法定監護人身分證之正反面影像檔),或以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確認身分,本館受理後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辦結果,核准後讀者即可使用本館數位資源服務。居住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得利用中華民國護照影像檔辦理,以利身分之確認。外籍人士應上傳效期內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像檔,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
  2. 學校、機關及本館合作單位之教職員生可集體申辦,依本館辦理作業流程,指定專人負責,填寫「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借閱證集體辦理申請單」及「個人資料授權同意聲明書」來函申請,並依本館規定格式建檔,提供申請者正確個人資料,並轉知申請人遵守本館數位借閱證使用相關規範。
 
五、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
 
各縣市、鄉鎮公共圖書館(室)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工作之需,得備函申請「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使用期限一年,如需續用請檢具「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申請表」申請續用。相關使用規定請參閱本館「視聽資料合作播映實施要點」。
 
 
六、借閱證遺失與補(換)發
 
(一)借閱證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因未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且得取消其借閱權利。
(二)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使用。經查獲重複辦理,或借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者,得暫停借閱、使用權利一百八十天。
(三)遺失補發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併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補發工本費,如自備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辦理補發或換發時則不收費用。新卡一經補發,舊卡即失效無法恢復使用。
(四)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主動通知本館辦理更正。
 
七、申辦借閱證所檢附各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影像檔,辦證後由本館逕予銷毀不退還。
 
 
八、借閱證申請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且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所發生之情事負全部
  責任。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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