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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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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館際合作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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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中圖閱字第1010002145號函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申請複印或借閱他館圖書資料,亦接受他館向本館申請圖書資料複印或借閱,為使讀者便捷取得閱讀資源及保障讀者申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讀者請至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申請使用帳號並經本館查證申請人應為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之讀者,惟借閱證有逾期未歸還資料、逾期費未繳清或停權中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帳號後於工作天三日內生效,無論申請成功與否,申請者皆會收到系統自動寄出的認證與否通知函。
 
四、申請件到館後,讀者須至本館五樓參考諮詢服務臺繳費後始可領件。
 
五、讀者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與被申請館之借閱規定。
 
六、領件通知發送後,七日內未到館取件者本館得暫停讀者在本館的館際合作申請權利一百八十天。
 
七、讀者應妥善保管圖書,如有損毀或遺失,悉依被申請館相關規定辦理。
 
八、如欲取消申請案件,須於被申請館處理完畢前至系統申請放棄,否則仍須支付該申請件之費用。
 
九、未持有本館或聯盟館借閱證之讀者,可直接利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提供之全文提供服務申請複印或借閱他館圖書資料。
 
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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