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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拾得遺失物品處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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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拾得遺失物品處理須知
 
中華民國95年08月30日中圖秘字第0950003034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3日本館5月份第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8日本館08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4月26日本館04月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本館館區內拾得之遺失物品,特訂定本處理須知。
 
 
二、本館館區包括總館、黎明分館及中興分館。
 
 
三、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為拾得人。

 
本館員工(含工讀生、志工、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於本館館區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得人代表。
 
四、在本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應交由服務台人員簽收處理。
 
五、服務台人員於接獲拾得人報繳遺失物品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並登載於遺失物品登記單(附表一),必要時應照相存證。
 
六、遺失物品由本館及各分館一樓服務台人員暫為保管,貴重物品尤應妥慎保管。
 
七、遺失物品如為易腐敗物品或保管困難時得立即處理,並登載於遺失物品登記單;文具、雨具等非貴重物品,本館得逕行處理。
 
八、拾得人應將遺失物品逕送警察機關處理之情形:
 
擬於遺失物品所有人認領後請求報酬。
遺失物品招領日起於六個月內未經遺失物品所有人認領時,拾得人欲取得遺失物品所有權。
 
九、讀者欲請求本館協尋物品,可告知服務台人員並詳實登錄「讀者遺失物品協尋申請表」(附表二),如有尋獲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讀者於三十日內前來認領。
 
 
十、遺失物品若能辨識所有人者,應由服務台人員儘速通知其所有人限期認領;認領時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後,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若認領人非遺失物品所有人,該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原失主之身分證件以及受理之委託書,始得辦理遺失物品領回手續。
 
 
十一、遺失物品無法得知所有人者,由秘書室按月於本館網站統一為招領之公告,為期一個月。
 
公告超過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除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由本館秘書室函送管轄區派出所外,其餘遺失物品本館得逕行處理,並不負保管責任。
 
十二、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時,應立即通知秘書室協助處理。
 
 
十三、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依規定報繳者視情況得予以獎勵,未依規定報繳者予以懲處,涉及刑事者依法處理。
 
 
十四、本處理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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