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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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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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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適當管理與使用各場地,特訂定本管理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場地,係指本館所屬之館前廣場、會議廳(室)、研習室、數位學習教室、多元學習教室、數位錄音室、展覽室及展區等場地。

三、申請對象:


(一)凡政府機關、學校及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或與本館合作舉辦非營利性質之文教活動,不收取任何相關費用者,得向本館申請並經同意後使用場地。
(二)館前廣場之申請,視活動性質並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借用。
(三)數位學習教室之申請,開放借用對象及優先順序為:
1. 本館舉辦之教育訓練及數位資源利用研習相關課程。
2. 政府機關及學校所舉辦之教育訓練。
3. 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團體。
(四)多元學習教室之申請,開放借用對象及優先順序為:
1. 本館舉辦之多元文化相關活動與課程。
2. 政府機關及學校所舉辦之多元文化相關活動。
3. 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團體舉辦之多元文化相關活動。
 
四、本館各場地及開放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館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以收費基準8折優待收費。
(二)由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或本館主辦館外機關(構)協辦者,得免計收場地使用費。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委)辦者,依收費基準以5折收費。
(四)館外機關(構)與本館簽訂合作備忘錄者,得免計收場地使用費。
(五)因上級交辦所需者,得免計收場地使用費。

五、使用場地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單位得於使用日前2個月內,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館洽詢,並於使用場地日14日前將正式申請書函或申請表(附表二)連同活動企劃書或實施計畫送(寄)達本館,或至本館場地管理系統填妥上述表單併送活動企劃書或實施計畫;廣場之使用除上述之文件外,尚須檢附場地規劃佈置圖供本館參考。
活動企劃書內容須包括:活動目的、辦理機關(構)、辦理時間、參加對象、活動內容等;如有宣傳,請另附上宣傳用DM、圖片或照片等。
(二)本館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經評估使用狀況及活動性質有權決定是否出借,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三)經本館同意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場地日7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

六、使用日期經確定後,如因本館特殊需要,會場另有他用,得於7日前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取消,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得保留或無息返還,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七、場地勘查與會場布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1名,專責與本館管理人員聯繫,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申請單位工作人員勘查場地時,應會同本館會場管理人員。勘察場地以二次為限,並於上班時間內洽詢辦理。
(三)活動場地布置由申請單位與本館協商後自行負責,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且不得任意張貼於館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天花板等處所任意張貼,並嚴禁破壞建築物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
(四)布置場地應符合消防法規,必要時應加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附加其他條款。

八、使用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之音響、麥克風、空調冷氣、電腦、投影機、同步翻譯、耳機等各項設備,應事先徵得本館同意,並盡善良管理之責;如須錄音、錄影及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會同本館機電管理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拍照及攝影亦應事前徵得本館同意。
(二)使用數位學習教室如需安裝教學軟體,請於申請表勾選,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將欲安裝之軟體光碟交由本館安裝。
(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占用;但經本館同意者,以每小時單價計算逾時使用費,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若需提前場地佈置,最遲於活動7日前提出申請,場地使用費每小時單價減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價。
(四)申請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穿戴整齊,並派員維持秩序,場內應保持肅靜,禁止吸煙或飲用食物。
(五)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現場負責人員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還本館管理人員;非屬本館物品,申請單位應於會後負責清理及運離,恢復場地原狀。
(六)使用國際會議廳如一併申請廳外走廊空間,不得破壞或損壞展覽作品。
(七)使用場地從事各項活動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導致本館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講師休息室由當日租借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及國際會議廳共同使用。
(九)會場禁止各項商品展示之行為,及以簽名會之名販售書籍。
(十)除與本館合作主辦或協辦外,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亦不得要求本館人員點收。
(十一)館前廣場不提供外接電源服務。
(十二)本館租借期間不提供免費停車位。

九、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制止或逕行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必要時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須知各款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法令規章、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經檢舉確認者。
(三)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以集會、演講或講座為名,而行商業性促銷活動或營利之實,或缺乏文教實質意義者。
(五)與會人員不遵守相關規定,影響公務進行或讀者閱覽寧靜者。
(六)與會人數超過會場容量,影響秩序管理及使用效果者。
(七)未經本館同意,私自將場地之一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者。

十、申請單位如中途無故取消使用,已繳交費用不予返還;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可經協調後變更使用時段,或得敘明理由函洽本館返還原繳付之各項費用,其已因該會議(或活動)消耗之部分,則依實扣除之,並待本館完成行政作業,直接匯入指定帳號。

十一、申請單位攜進本館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本館概不負責。

十二、違規處理:


(一)違反第七點第三項致損害壞場地結構、設施或物品等,應由申請單位回復狀或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違反第七點第四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應由申請單位負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之責,如遭受消防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罰,所處罰鍰應由申請單位繳納。
(三)違反第八點致生損害,應由申請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申請單位未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三小時內復原場地,本館得僱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四)違反第九點各項規定,經本館停止其使用後所致損失,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不得向本館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事態嚴重者得禁止使用本館各場地3年。

十三、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 館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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