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閉架書庫館藏調閱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本館5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調閱閉架書庫之館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本館閱覽規定第四點第(五)項及第四點第(九)項之規定訂定之。
三、服務對象:凡持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證之讀者。
四、調閱項目:
(一)區分為可外借館藏及限館內閱覽館藏。
(二)已數位化之特藏資料不提供調閱服務。
五、調閱方式:
讀者可隨時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進行「調閱」申請,可外借館藏可選擇取書館在本館總館或分館,借期三十天,與一般圖書同;限館內閱覽館藏僅限在總館館內閱覽,當天閉館前歸還。
六、調閱取書時間:
(一)總館館藏於總館取書:
梯次 |
調閱申請時段 |
讀者取書時間 |
第一次 |
前一開館日下午五時~當日上午九時 |
當日上午十時後 |
第二次 |
當日上午九時~上午十一時 |
當日上午十二時後 |
第三次 |
當日上午十一時~下午二時 |
當日下午三時後 |
第四次 |
當日下午二時~下午五時 |
當日(不含星期日)下午六時後 |
(二)總館館藏於分館取書:經調閱之館藏自申請日次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休館日不計)送至取書館。
(三)經調閱之館藏自到館日起保留七日,保留期間不得取消預約或更改取書館。
七、調閱件數:
調閱館藏視同預約書,調閱件數依本館閱覽規定,每人總調閱件數以四件為限,併入預約件數計算。
八、取書地:
可外借館藏可憑借閱證依個人選定之取書地,至總館或分館預約取書區辦理借書;限館內閱覽館藏可憑借閱證至總館三樓服務櫃臺取書,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未取違規紀錄之免責。
九、調閱狀況查詢與通知:
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調閱狀況,本館輔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通知讀者取書,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未取違規紀錄之免責。
十、違規處理:
圖書保留期限七日,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限館內閱覽館藏應於總館三樓指定服務區閱覽並限當日閉館前歸還,逾時未取及未按規定歸還者,悉依本館閱覽規定處理。
十一、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