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閉架書庫館藏調閱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本館5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調閱閉架書庫之館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本館閱覽規定第四點第(五)項及第四點第(八)項之規定訂定之。
三、服務對象:凡持本館或臺中市立圖書館個人借閱證之讀者。
四、調閱項目:
(一)區分為可外借館藏及限館內閱覽館藏。
(二)已數位化之特藏資料不提供調閱服務。
五、調閱方式:
(一)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進行「調閱申請」。
(二)可外借館藏:可選擇於本館總館或分館取書,借期、續借方式與一般圖書同。
(三)限館內閱覽館藏:僅限在總館閱覽,借閱當日閉館前歸還。
六、調閱取書時間:
(一)於總館取書:
梯次 | 調閱申請時段 | 讀者取書時間 |
---|
第一次 | 前一開館日下午五時~當日上午九時 | 當日上午十時後 |
第二次 | 當日上午九時~上午十一時 | 當日上午十二時後 |
第三次 | 當日上午十一時~下午二時 | 當日下午三時後 |
第四次 | 當日下午二時~下午五時 | 當日(不含星期日)下午六時後 |
(二)於分館取書:經調閱之館藏自申請日次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休館日不計)送至取書館,運送期間不得取消調閱或更改取書館。
(三)經調閱之館藏,自到館日起保留七日,保留期間不得取消調閱。
七、調閱件數:
依本館閱覽規定第四點第(五)點,每人調閱或預約總件數以六件為限(含圖書、視聽資料)。
八、取書地:
(一)可外借館藏:憑借閱證,至選定取書地之預約取書區辦理借書
(二)限館內閱覽館藏:憑借閱證,至總館三樓服務櫃檯取書。
九、調閱狀況查詢與通知:
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調閱狀況,本館輔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取書,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未取違規紀錄之免責。
十、違規處理:
(一)調閱取書保留期限七日,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依本館閱覽規定第四點第(五)項處理。
(二)調閱圖書未按規定歸還者,依本館閱覽規定第四點第(十)項處理。
十一、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