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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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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申請館內攝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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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申請館內攝影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本館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拍攝,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主體建築物開放之閱覽空間,從事攝(錄)影及拍照之行為。
 
三、申請類別 

(一)政府政令宣導、公益性廣告或節目、與本館合作或授權有特殊需求者。
(二)教師教學,或媒體為專題報導所需之影視拍攝。
 
四、申請方式及辦法 
(一)各類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經審核同意後,由承辦人通知申請單位,並依本館同意之條件從事拍攝作業,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
(二)政令、公益性質及研究教學影片拍攝申請,應於拍攝前依規定備妥申請表、公函及需於本館拍攝之場景說明向本館秘書室提出申請;而媒體專題報導影片拍攝申請,得於拍攝當日申請。
  1. 拍攝時段:本館開館時間內。
  2. 拍攝範圍:本館開放之閱覽空間。
  3. 拍攝地點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館場地租借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及收費。

五.申請權利義務 
  依前項向館方申請經本館核准拍攝者,必須於作品完成後:
 
(一)同意授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二)本館作非營利性之重製及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成影音資料或電子檔,置於本館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二)同意本館及作品出借單位於文宣及展示教育活動時,無償使用該影像。
(三)所有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申請目的用途不符之使用方式。
(四)於出版或播出時,須註明「感謝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協助拍攝」。
 
六、使用限制 
(一)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寧。
(二)請避免拍攝館內讀者,如涉及當事人權益(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三)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四)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如為收費服務,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 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 嚴重影響閱讀環境安寧及環境衛生。
  3. 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內容有損本館形象者。
  4. 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七、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審議並奉館長核定後實施。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圖書館法提供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與類別
  本館為執行「網路辦證」業務所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聯絡電話、手機、職業。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
  本館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得於臺灣地區合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

三、個人資料之提供及得行使之權利
  1. 1.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本館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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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您可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本館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利用或刪除資料。若您欲行使前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本館聯繫(04-2262-5100分機1013,電子郵件RD@nlpi.edu.tw),本館個人資料保護申訴窗口為研究發展小組。
     
四、個人資料之保密本館將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館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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