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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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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視聽資料合作播映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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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視聽資料合作播映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館12月份第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08月本館10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本館1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宗旨與目的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視聽資料欣賞服務,促進公共圖書館合作播映本館視聽資料,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使用資格
 
二、凡持有本館「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之各縣市、鄉鎮公共圖書館(室),可借閱本館已取得合法之合作播
  映權視聽館藏,供合作單位播映。
三、申辦「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請至「公共圖書館資訊服務網」進行線上申請,並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 各單位公函、(二) 申請表。
四、借閱之合作播映版權之視聽館藏,僅限用於圖書館內公開播映供讀者觀賞,不得再轉借給讀者個人或其他
  機關團體使用,經發現後,取消借閱資格。
 
視聽館藏借閱
 
五、每合作單位每次借用數量以五件,借期以三十天為限,不得續借。
六、合作單位借閱合作播映視聽館藏前,請於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查詢欲借用之資料,並登入「公共圖書館資訊服
  務網」進行線上申請。完成線上借用程序後,由本館承辦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由本館郵寄至借用單
  位(郵資由本館負擔)。歸還時由借用單位郵寄回本館(郵資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或派員到館歸還。
七、若合作單位欲申請借閱之館藏現況為外借中,可登入至「公共圖書館資訊服務網」於「合作播映申請」功能
  項下填寫欲申請借用館藏之相關資料,並於備註欄位中註記預約,俟該館藏回館後,由本館辦理借閱手續。
八、本館遇有清查、整理視聽館藏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視聽館藏。借用單位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七天內歸
  還,違者以逾期論,本館將立即暫停其借用權,直至歸還為止。

毀損賠償
 
九、如有毀損或遺失情形,以賠償原購入版本之價格為原則。無定價者,每件以新台幣參仟元之標準估算;若因
  天災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毀損或遺失者,由借用單位開立證明。
 
逾期罰則
 
十、借閱視聽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本館館藏借用權,直至歸還所借館藏資料時止。
 
附則
 
十一、借用單位在活動宣傳時,請在文宣資料上註明「本節目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提供」。
十二、為彙整本項業務公共圖書館整體服務成果與績效,借用單位於用畢歸還時請一併填送播出日期、時間、
   觀賞人次等統計資料。
十三、借用單位應依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合理使用借用之視聽資料,嚴禁有拷貝、出租、營利、公開播送等
   行為,如有違反相關法規,由借用單位自負法律責任。
十四、本實施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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