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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開資訊

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閱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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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閱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本館5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館12月份第1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館務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讀者並妥善保護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本館閱覽規定」第四點第(九)項之規定訂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係指:
 
(一)舊藏中之古文書、線裝古籍、絕版報紙、手稿、孤本、抄本、絕版圖書、珍貴文獻。
(二)日據時期臺中州立圖書館移藏之日文舊籍資料。
(三)捐贈圖書資料及新收館藏中值得永久珍藏者。
(四)視聽資料中於民國八十年以前出版之黑膠唱片。
 
四、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基於保護原件觀念,均不提供外借,採閉架式管理。已數位化者,讀者可逕行上網閱覽、列印數位化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重製、散布、公開播放、出版或發行且不提供原件閱覽;如有特殊情形需使用原件時,須檢附相關計畫提出書面申請。
 
 
五、下列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不提供外借:
 
(一)資料狀況不佳、紙張劣化受損、裝訂型式易於受損者。
(二)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之資料。
(三)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提供閱覽者。
 
六、申請閱覽或拍攝方式如下:
 
(一)時間: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三十分;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地點:總館三樓服務櫃臺。
(三)方式:由申請人填寫「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閱覽申請表」(如附件三)併同研究計畫,親至櫃臺或以郵件方式提出申請。本館業務單位同意後,與申請人約定閱覽時間,於本館指定地點進行閱覽或拍攝。
(四)申請數量以每次五冊(件)為限,限閱覽當日歸還。
 
七、讀者申請閱覽或拍攝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應於本館人員陪同下進行,並應遵守
 
  下列規定:
 
(一)閱覽前應先清潔拭乾雙手,並戴上手套。
(二)閱讀時應將圖書資料平放於桌面上,不得直立、斜放,或捲摺。不得在圖書資料上塗寫任何文字記號,或摺角、摺頁。
(三)雙手及任何物品不得壓置於圖書資料上;除鉛筆外,其他書寫用具亦不得靠近圖書資料。
(四)翻閱時,從書口下端輕輕掀起,應避免用力急速翻頁。
(五)其他任何足以損毀圖書資料之舉動,均應極力避免。
(六)為維護圖書資料之安全,不提供影印。如需拍攝須先經申請核可並自備器材,不得使用閃光燈等輔助照明設備。
(七)資料之複製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經制止不服者,本館得撤銷其申請。如致圖書資料污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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