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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1. 各欄位請填具完整,※標記者,請視需要加填。
  2.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3.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4.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5. 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6.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館指定服務時間及場所為之。
  7.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館將停止其閱覽、抄錄檔案,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8.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9. 申請書填具後,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館,如有疑義,請洽本館檔案管理單位。
    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100號。
    郵遞區號:402011
    電話:(04)2262-5100
  10. 申請書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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