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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是否應開放光碟電子書外借,理由為何?

文:張正為、林洵年

由法律觀點討論

  公共圖書館是否應開放光碟電子書外借,就法律之觀點而言,不可僅從一般書籍之借閱方式,即民法四百六十四條至四百七十三條使用借貸之法理來適用本案。因一般書籍為民法上之動產,圖書館取得動產所有權後,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自然有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故以使用借貸之法理,將書籍借予讀者使用,自係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之當然解釋。

  但光碟電子書則不然,其涉及並不只有所有權之問題,尚有著作財產權法理之爭議。圖書館採購光碟電子書,充其量僅取得光碟片之動產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授權圖書館利用其著作物之授權,而並未取得原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故除授權合約中另有約定外,光碟電子書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應限於當事人間,即圖書館與著作財產權人之間於約定之範圍內,即圖書館內,作合 於授權合約之利用,否則如外借予讀者於其他地域內利用,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不得再授權其他第三人利用之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對圖書館及教育機構,作非合於著作物之利用,皆有較寬之限制,如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三條對重製及合理使用之範圍均較一般使用者為寬,而其免責之地域,亦只限於圖書館館內,而不及於館外。且現行<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故就現行之法律而言,一般圖書外借讀者依法絕無問題,但將光碟電子書外借讀者,因其為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外借讀者即為出租行為,於法所明令禁止,故開放光碟電子書外借似值得深思考量。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經協調後之<著作權法>草案已大幅放寬<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增列第二項:「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但多數光碟電子書並非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故仍無法外借讀者。蘇煥智委員等十七人因此提出相對草案:「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不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該重製物之持有。但錄音及電腦程式重製物之所有人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為商業利益而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類似之方式處分其持有。前項但書不適用非營利之圖書館或教育機構之非營利目的之出租、出借行為。……」,故如依蘇委員等之草案,開放光碟電子書外借讀者,立刻取得合法之地位。但主管<著作權法>之內政部認為該草案涉及<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究賦予全面性之散布權抑較狹隘之出租權之政策層面問題,宜從長計議,以免損及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綜上所述,依現行法律規定,公共圖書館如開放光碟電子書外借,除抵觸<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及六十一條之規定外,如未經光碟電子書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外借讀者,並可能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不法行為,宜慎重為之。(張正為/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視察)


光碟電子書不僅館內應有完善的設備供讀者使用,也可同時開放外借

  首先界定一下所談的範圍,這裡所指CD-ROM指需藉用電腦、光碟機來檢索閱聽的唯讀光碟,有的內容以文字訊息為主,有的還包括了圖形資訊、音訊、視訊、或是多媒體的資訊,其他如雷射影碟、雷射唱片、影音光碟、迷你音碟等雖屬唯讀,但因另有專用播放機器,暫不討論。

  就此而言,一般圖書館典藏的CD-ROM大致可分為四種,一為期刊隨附光碟,二為為光碟資料庫,如中華民國期刊論文光碟檢索系統、ERIC、國家考試題庫光碟系統等,三為一般圖書隨附光碟,多見於電腦相關書籍,四為多媒體光碟電子書,如環保大進擊、童話故事、臺灣高山之旅、空中英語教室…等等,基本上可視為不同型式的一本書,有的光碟還附了紙本附件。前兩種旨在提供最新資訊或參考服務,應在館內裝設電腦讓讀者查閱,或另透過網路檢索;第三種大都由讀者自己決定是否外借;最後一種因尚少圖書館提供服務,各館作法不一。個人認為除了館方採用光碟櫃集中管理,提供點播閱覽方式,較難隨讀者要求調出碟片外,光碟電子書不僅館內應有完善的設備供讀者使用,也可同時開放外借:

  1. 外借可減少光碟電子書重新安裝及維護電腦設定環境的人力。
  2. 單機版的光碟電子書在家中使用不涉及網路收費或授權的問題。
  3. 個人電腦目前已是家庭相當普遍的設備,讀者具有素養及設備在館外使用光碟。
  4. 外借可節省電腦設備經費及空間,即使圖書館能提供相當的空間或設備供讀者使用光碟,亦應考慮有一大部分讀者無法常常來館,或在館內停留足夠的時間來閱讀完資料。
  5. 光碟電子書本身有非線性連結的功能,外借讓讀者有較充裕的時間去探索內容,有些電腦輔助教學的碟片實在需要較多的時間逐日練習,外借方便讀者彈性運用時間,達成學習目標。
  6. 光碟電子書價格較一般圖書昂貴,依資源均等分配的原則,應多提供取得途徑,避免資訊貧富不均的現象。
  7. 光碟電子書和圖書一樣,在入庫前已經分編建檔,讀者可由OPAC查得典藏流通狀況,必要時尚可預約片子,儘快於片子回館後借出。

  以上多基於讀者使用的便利性考量,當然外借也有缺點,譬如外借不免有逾期毀損遺失的困擾發生,另讀者是否會自行在家盜拷碟片…等問題,都需要在訂定規則時考慮。種種顧慮不如提升服務品質及資料利用效率為要,圖書館希望所有的館藏都能有效的被利用而發揮功能,也希望館內的整體環境符合全民終身學習教室的需求,早日達到學習社會的理想。(林洵年/省立台中圖書館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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