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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您當過證人嗎?

文:姚宜玲

  王小惠於日前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通知書上把她列為證人,要她在某年某月五日下午三點到法院做證人。王小惠因工作繁忙,也不喜歡到法院去,所以不打算依法院的通知去法院到庭做證人。不過她的朋友小玲告訴她,如果不去的話,會被罰錢;因為小玲自己就曾經因為被傳當證人未到庭而被法院裁定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所以法律上對證人究竟有何規定,我們當然不能不知道?

  人是群居動物,又因日常生活活動而與他人接觸頻繁,因此,在他人的糾紛導致的訴訟案件中被傳做證人在所難免。但是此為非出於自願之行為,被通知或傳喚的人一定要出庭嗎?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有相同的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類似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不過雖然說每個人都有做證人的義務,不過出庭做證對一般人日常生活畢竟有其不便之處,法律對此做了一點點彌補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刑事訴訟去第一百九十四條有相同的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所以證人於出庭做證後(甚至於出庭做證前可請求預先酌給),應即向承辦書記官索取「日旅費申請書兼領具」後向出納窗口領款,金額不是很多,不過總是聊勝於無,反正都到法院出庭做證了,千萬別忘了向書記官申請辦理,然後到出納窗口領取證人旅費當走路工,這是證人的權益,不要讓它睡著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證人要就所知的事實具實陳述,若有虛偽不實之陳述,恐會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偽證罪罪責。

  因此王小惠若經合法通知或傳喚不到庭可能會有被處罰金,甚至被拘提的後果,所以王小惠還是依法盡點義務,出庭當證人,並就自己對案情所知誠實陳述(做證完後記得去請領旅費),以免和自己的錢財和自由過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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