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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圖書館消防相關法規彙輯

文:黃國正(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助理編輯)

【摘要】

  近年來由於國內建築物火災頻傳,消防單位為加強重視公共安全管理,乃針對各類型公共建築物之消防設施要求加強檢驗及規範,但由於現行法規規定極為繁雜,筆者為使國內各圖書館能有明確的依循及改善的依據,遂將圖書館消防相關法規彙輯如文以供同業參考,冀望國內圖書館未來都能做好消防防制工作,以減少火災的發生機率及災害的損失。

【Abstract】

  Recently, fire incidents of domestic buildings happened very often, the fire authorities enhanced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safety, required and inspected more strictly on fire fighting facilites of various kinds of public buildings, yet the laws concerned are very complicated.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internal libraries to have a clear rule and standard to follow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status, the author compiles all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fire-fighting in library. We hopes all the libraries can do well in fire-fighting work to reduce the fire happening and the damage of the disaster to the minimum in the future.

關鍵字:圖書館消防;消防法規

Keywords:Library Fire-Fighting;Fire-fighting Laws

壹、前言

  近年來各類公共建築物火災事故頻傳,往往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物重大損失的不幸慘劇,國內過去雖少耳聞有圖書館火災的案例,但由於圖書館向來便負有保存文化資產的責任,館藏均為易燃物,稍一不慎便會釀成火災,因此對於火災的防制仍然不可加以忽視。

  語云:「預防勝於治療」,圖書館如何事先做好準備工作以防止災害的不幸發生,並確保建築物使用人生命與財產之安全皆是至為重要的任務。為使國內各級圖書館能對圖書館消防設置標準的規定有所依循,筆者將國內相關法規規定予以整理簡化如以下圖表,相信對於國內未來興建新圖書館或改善圖書館舊有消防設備都有所助益,圖書館若能重視並依規定改善館內消防設施,將能減少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本文所參考之法規名稱如下:
 ◎消防法(74.11.29發布,84.8.11修正公布)
 ◎消防法施行細則(76.6.26發布,85.6.26修正)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78.9.1施行,85.3.13修正,85.7.1實施)
 ◎各類場所避難器具設置要點(78.10.27訂定,85.3.13修正,85.7.1實施)
 ◎建築技術規則(85.11.28公布)
 ◎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4.11.30)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內政部84.2.15發布,內政部87.1.2修正)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85.9.25發布)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86.4.3內政部函頒,86.11.6修正)

貳、與圖書館消防有關的消防法規

一、消防設備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下表係消防法中規定圖書館應設消防設備之標準(見表1)。

表1 消防法規定圖書館應設消防設備之標準 單位:平方公尺

設備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圖書館樓層 無面積限制 總樓地板面積 樓地板面積 建築基地面積
滅火器 第十四條第二款 任一樓層   ≧150    
任一樓層(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     ≧50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九條 ≦五樓     ≧500  
六~十樓     ≧300  
≧十一樓 ˇ      
手動報警設備 第二十條 ≧三樓     ≧200  
警急廣播設備 第二十二條 ≦五樓     ≧500  
六~十樓     ≧300  
≧十一樓 ˇ      
標示設備 第二十三條
第一四六條
任一樓層(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 ˇ      
≧十一樓 ˇ      
避難器具 第二十五條 二至十層 ˇ      
地下層 ˇ      
室內消防栓 第十五條 ≦五樓     ≧500  
≧六樓     ≧150  
任一樓層(地下層及無開口樓層)     ≧150  
自動灑水設備 第十七條第二款 ≧十一層     ≧100  
連結送水管設備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五層   ≧6000    
六層   ≧6000    
≧七層 ˇ      
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二十七條 任一層     ≧1500 ≧20000
≧31m   ≧25000    
兩棟以上   ≧10000*2    
排煙設備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任一樓層(無開口樓層)     ≧1000  
緊急電源插座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十一層 ˇ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三十條 ≧100M ˇ      

二、防火管理員
  防火管理員雖非法律強制規定要設置的,但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三、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安全檢查的目的在維護建築物消防設備的勘用性,圖書館屬消防法所規定之乙類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應按規定每年檢查一次。而管理權人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定期檢修,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見消防法第六條)。

四、消防計劃書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3.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5.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6.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8. 防止縱火措施。
  9. 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0.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消防法第十五條)。

參、與圖書館消防有關的一般法規

一、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中將圖書館歸屬建築物之第五類,按規定應設置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所應設置之數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第一一三條),茲將該規則有關部份整理如表2。

表2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圖書館應設避難設備表 單位:平方公尺

設備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 圖書館樓層 無面積限制 樓地板面積 備註
緊急進口 第一O八條 任一 二至十層 ˇ   各層設置
室內消防栓 第一一四條第一款   任一層   >500  
≧六樓(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 任一層   >150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九條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或第六層以上之樓層     >300  
  任一層   >500  

二、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而目前規範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內容因不同時間而有所變動。況且舊有建築物許多設備或規定早已不合時宜,因此內政部另於民國84年發布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並於民國87年修正,而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檢查,認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變為其他依法容許之用途(見該辦法第三條)。

  該辦法所適用之舊有建築物,係指民國73年11月7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見該辦法第二條)。其中有關圖書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改善部份整理如表3。

表3 圖書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改善部份

防火避難 分隔牆 消防設備 室內消防栓 ×
室內裝修 自動撤水設備 ×
避難層出口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走廊 緊急廣播設備
直通樓梯 標示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避難器具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昇降機 × 排煙設備 ×
防火間隔 × 滅火器

三、建築物公共檢查簽證與申報辦法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其中針對圖書館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規定如下頁表4:

表4 圖書館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標準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列舉 規模 檢查申報期間 施行日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限 各層設備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2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類似場所 500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500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四、防焰規制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九條及相關法規,如「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及「防焰性能試驗基準」等,規範「防焰規制」的相關規定,而對於使用的場所、防焰物品的範疇、相關的罰則、防焰物品的定義等等,均有相當清楚的定義。

  該規範要項係針對重要且危險度較高之場所,為避免地毯、窗簾、布幕及展示用廣告等物,因香煙、火材等小火源引起之火災,造成快速延燒,以抑制初期火災,避免災害之快速擴大,而在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中所規定圖書館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應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五、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所制定公共圖書館建築設備(CNS 13612,Z 7267)中規定「圖書館建築應注意防火,全館應配備完善之火災自動警報系統及消防設備,如消防栓、滅火器、安全門、防火鈴等。凡圖書及其他資料貯存空間,宜分區裝置非自動滅火系統,所用設備以對圖書資料傷害最低為原則;另全館應規劃防火區域,火災時可形成獨立之封閉區域,以避免火勢蔓延」(註5)。

肆、結語

  前人所謂「毋恃敵之不來,正恃吾有以待之」這句話正可套用在圖書館對於災害的防制工作,筆者認為圖書館若能做好災害防制的萬全準備,將不用擔心災害一旦發生要如何應付,因此建議國內圖書館經營者每年應編列一些預算,聘請消防專業人士如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依照上開規定做好圖書館的災害防制工作,定期檢驗設備的完善與否並對館員做好教育訓練等工作,絕對不要心存僥倖或為了省小錢,因為災害有隨時發生的可能,若能做好萬全的準備,將如同有了「保險」一樣,有了最佳的保障,災害的損失也將能降至最低。

【參考資料】

  • 陳弘毅(民79a)消防法令彙編。臺北市:東亞出版社。
  • 沈子勝(民85c)新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臺北市:鼎茂。
  • 廖進興、何金福、王國光(民87)最新消防法規圖表解析,臺北市:詹氏書局。
  • 中國圖書館學會(民73)「圖書館建築設備標準」在圖書館學參考書目及法規標準。
  • 中央標準局(民84)圖書館相關國家標準彙編。臺北市: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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