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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標驗收作業實務

文:郭鴻德

自從民國88年採購法開始實施以來,筆者就任職採購人員迄今,整個歷程感同身受。採購法本身格局很大,訂定實施後這二、三年內幾乎是每一個法都修,經過四年磨合階段,92年後制度已經穩定,畢竟採購法是好法,整個方向大致正確,將原本防弊的稽查法令,朝向採購專業及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發展。

為什麼會有採購法

  採購稽查條例以前是屬於會計審計(會審)的法令,會審屬事後稽核有否違法。例如:以往規定,不管採購金額大小,必須三張以上估價單比價,最後都因為沒有廠商比價而流於形式。北市府曾有一案例:承辦人「提送三張估價單」並簽註「經三家廠商訪價」,結果遭人提出檢舉,罪名是公文書登載不實,事實上多數採購承辦人都是如此辦理,採購法實施後採購人員就比較能放寬心了。

一、辦理政府採購之心理建設

(一)達成政策目標:政府採購程序法令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切莫杯弓蛇影、因噎廢食。

(二)節省公帑:品質要最好,價錢要合理,程序要精簡。

(三)問心無愧:承擔責任,光明磊落,雖有疏失,亦可寬心。

(四)合法與妥當。

二、招標必需備置之文件

(一)需求:簡單的只需規格明細表,複雜的要加圖說和施工規範,勞務採購則要提需求說明書。

(二)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應遵守的程序。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讓投標廠商切結不犯過失,否則依法處置等。

(四)契約(稿)、標單及明細表:雙方權利義務要訂立契約、標單報價及明細表。

(五)參考網站:工程會子法及相關規定
http://pwbems.tcg.gov.tw/biddoc/Download.aspx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http://www.pcc.gov.tw/子法及相關規定

三、招標方式

(一)採購的種類

  1. 勞務:專業技術服務及勞力服務。如:技術服務、清潔服務。

  2. 財物:物品設備及物(動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利)。

  3. 工程:構造物及附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4. 參考條文:採購法第七條。

(二)採購金額之劃分

  1. 小額採購:十萬元以下,可以逕行採購。

  2. 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

  3. 查核金額:工程、財務採購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採購一千萬元以上。

  4. 巨額採購:工程採購二億元、財務採購一億元、勞務採購二千萬元,以上被認定為非常重要採購案件,成效列管並允許訂定更嚴格的資格條件。

(三)採購招標的方式

  1. 公開招標:公告、不特定廠商。

  2. 選擇性招標:公告,建立廠商名單。在供給廠商較多的市場上不建議使用,若廠商間取得默契後,價格不易壓低。

  3. 限制性招標:不公告,直接找廠商比、議價,比價是一家廠商以上來比價,議價是單一廠商議價。

  4. 逕行採購:十萬元以下得由機關逕行採購。

  5. 公開取得報價單與企畫書: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企劃書,適用於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件。

  6. 參考條文:採購法第18條、細則第20、21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5條。

(四)辦理招標應注意事項

  1. 廠商家數
    ‧公開招標:3家以上。
    ‧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6家。
    ‧限制性招標:1家以上議(比)價。

  2. 押標金之收取
    ‧押標金:5%(預算或預估金額、決標價之比率)。
    ‧免繳押標金之情況:
     *勞務採購:清潔外包仍建議收押標金。
     *未達公告金額。*議價方式。
     *無必要及不可能。

  3. 招標期限標準等標期(中午12時之前上網次日起算)。
    ‧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7日:未達公告金額。
     14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21日: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
     28日:巨額金額以上。
    ‧徵求企畫書報價單:5日。

  4. 廠商資格認定
    ‧廠商設立登記證明(網站資料亦可)。
    ‧納稅證明(近一期或前一期)。
    ‧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
    ‧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
    ‧特殊或巨額採購與實績經驗。

  5. 參考子法
    ‧招標期限標準。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四、採購決標的方式

(一)最低標決標:單純價格決定易導致低價搶標,所以標價、底價均要合理。

(二)最有利標決標:以評選方式擇優決標,如統包工程。
1.總評分法:由評選委員評分,總分最高者得標。
2.序位法:委員評分後換算序位,序位加總最低者得標。

(三)複數決標(符合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精神):機關保留決標之項目、數量選擇組合之權利,即決標廠商得不僅一家。
※參考附表一:公開評選結果總表。
※參考附表二:公開評選評分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修正後,評選委員不得以代號取代。

五、標價偏低之處理原則

(一)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八成。

(二)限期提出說明(當場或保留決標)。

(三)說明合理,無需繳交差額保證金決標。

(四)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廠商,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五)說明尚非完全合理,廠商願意承作,通知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六、概念釐清

(一)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專業勞務案件依據的是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九款,只需一家廠商就可以評選,不用交保證金,邀請優勝廠商議價,以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計費辦法為評選法令依據。

(二)公開招標最有利標
‧廠商家數:財務、工程類為主,第一次投標要三家以上廠商才能開標。
‧原則上要繳保證金。
‧議價與否:以廠商報價為準,原則不可要求再行議價。
‧評選依據法令: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要報上級機關核准。

七、採購驗收的方式

(一)驗收前:是否如期完工
‧財物採購:財物交貨一定要有簽收單,確認交貨日期。
‧勞務採購:最好是以公文往返,確認履約完成日期。
‧工程採購:現場會勘確認完工日期。

(二)參與驗收人員
‧誰來驗收:
 *統一規定(內部採購分工規定)。
 *各別辦理(簽奉核定)。
◇主驗、監驗、會驗(會同驗收或接管單位)、協驗(專業人士)、記錄。
◇上級監辦:五千萬以上查核工程以上案件、開標、決標驗收都要報請上級監辦。
◇監辦的方式︰實地監辦、書面監辦、免派員監辦。
‧監驗:
‧未達公告金額:主動權在監辦人員。
 *採購單位應通知首長指定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人員監辦。
 *得不派員監辦事由(偏遠、經常性、重複性、其他機關代辦、共同供應契約、勞務驗收會議、書面或電子化、突發事故、流標等)。
 *均應派員監辦案件:異議、調解、查核異常。
 *書面審核監辦,免經首長同意。*一百萬元以上:權限在機關首長。
◇書面審查應經首長核准。
◇特殊情形經首長核准得不派員(上級監辦、機關代辦監辦、另有要務、偏遠、重複性、突發事故等等)。
◇採購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案監辦人員、主驗人。

八、驗收方式(如何驗收)

(一)書面驗收

  1. 小額採購。

  2. 無查驗之必要及可能者: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具證明文書者、即買即用、公用事業供應之財物。

(二)現場查驗:財物、工程採購

(三)召開審查會:勞務採購

九、驗收結果之處理

(一)合格:同意驗收。

(二)不合格:複驗、再驗。
   ‧限期改善。
   ‧部分驗收。
   ‧減價收受(併計懲罰性罰款)。

十、驗收之步驟期程

  驗收期程:以工程為例: ‧ 完工勘驗:竣工日起七天要完成、完工勘驗。

  • 初驗:查核金額以上要辦初驗,收到竣工圖說資料後30日辦理。

  • 正式驗收:初驗後20日內或完工報核之日起30日內現場驗收。

  • 竣工報核時應請監造單位檢送結算明細表、竣工圖說、完工照片、材料審驗文件等,若中途無變更設計者可用合約驗收,但完工照片、材料審驗文件依然要先送達。

十一、結算

(一)付款結案
   ‧收保固金(結算價金5%)。
   ‧退履約保證金。
   ‧結算(驗收後結算明細表)。
(二)逾期罰款(每日千分之一,上限20%)
(三)結算驗收證明書(15日內)
(四)逾期違約金以日曆天為計算單位,不扣除任何假日、節日、休息日。

十二、相關問題

(一)變更設計:修正圖說或修正工作項目時稱之,屬非原契約項目新增部分應議價。

(二)偷工減料與減價收受:功能效用與合約一致時(宜由專家認定)可以減價收受加收懲罰性違約金。偷工減料視情況功能效用與合約不一致時應要求限期改善或重作。

(三)加減帳:實際施作數量與合約數量差額一成以上時。

(四)驗收逾期扣款規定
  工程初驗及驗收缺點之改善,乙方應在甲方前項第一次指定期限內修改並通知甲方辦理複驗。複驗不合格時,自該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缺點改善完成之日止,均以逾期論。

(五)減價收受處理方式
  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之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經甲方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罰違約金,但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表所定該項金額。

(六)減價收受之扣款方式
1.於尺寸不合規定時,按契約單價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2.於工料不合規定時,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3.以上扣款以各該工項契約金額為上限。

(本文由國立台中圖書館志工吳寶月小姐聽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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