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只需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即可辦理。詳述如下:
- 凡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得持戶口名簿正本申請。
- 凡持有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證者,毋需再申請本館借閱證。
-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代為申請。
- 外籍人士與外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應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申請。持居留證辦理者,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持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辦理者,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有效證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館重新核對資料得繼續使用。
- 個人借閱證應親自至本館服務臺辦理,委託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者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惟能證明為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 身心障礙人士委託非親屬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亦得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影像檔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