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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憲法第十八條的實踐者-評《榜首列傳-國家考試篇》一書

文:廖又生(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館長)

寧靜革命下的社會精英

  眾所皆知,參政權是基本權利的一環,我國憲法第十七條載明:「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這是人民可行使的四個政權,但是此種參政權的行使,僅是人民選擇各級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的方式而已,儘管競選歷程鐵血光熱,隨政治勢力消長引發的個人職位進退,卻是這群民選精英無法抗逆的結局。反觀,憲法第十八條揭示:「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如採目的性限縮解釋,它的核心內涵應指經公開競爭考試及格,並經合法任用之人。(註一)這些人平靜踏實、奉公守法協助行政系統永續經營,誠可謂寧靜革命下的社會精英。

  日前閱讀聯經出版,由記者張麗君所撰<榜首列傳──國家考試篇>一書,書裡訪問十五位國家考試榜首,咸為筆者師長、長官、學長、同學、同事或者學隸,瀏覽過程備感親切,這些榜首年長們的行誼、事功歷歷猶在目前。權利者係法律賦予特定人享受一定利益之力,憲法規定參政權行使兼具選舉和考試兩種途徑,於功利思想高漲、拜金主義瀰漫之今日,<榜首列傳──國家考試篇>這本軟性的勵志小品,除有扭轉世人過分重視選舉的偏頗外,更是士人惕勵自勉的憑藉,筆者對這十五主角致敬之餘,亦要呼籲人們不要只行使一半的參政權,為使權利免於冬眠狀態,我們應向憲法第十八條的實踐者看齊。

狀元本是人間子 宰相原非天上兒

  列傳裡分別介紹群英們的個人履歷、心路歷程、私房寶典與勉勵的話等四大內容,每篇體例一致,且於各篇之始標出十五位榜首的人格特質,全書共計一百七十一頁,內容淺顯、文字生動、觀察入微,是一本不可多得的通俗讀物。通體觀看,該書著者以敏銳的觸覺,將榜首們生平描摩得入木三分,頗為傳神;本於文獻,繼之配合筆者平素與書中部分年長們交往的實況,證實他們的成就絕非偶然,其考場上幸運兒之令譽也非倖至。整體而言,十五位榜首為人治學過人之處約略有四,值得吾輩借鏡:

 (一)人窮而志不窮
  狀元們往往是窮人家的孩子,可是家貧卻未動搖他奮發向上的心志,「牛背上長大的狀元」陳樹兄、「成功的一小步,人生的一大步」之文承科兄、「秉持傻瓜哲學」的吳清基司長,皆是在逆境中成長、茁壯的楷模,先哲有言:「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無畏橫逆的性格為前進的基本動力。

 (二)爭氣而不生氣
  榜首們耐勞、耐苦、耐磨的個性,讀者有目共睹,像「盡其在我,不求回饋」的陳德華兄、「天下無難事」的鄭丁旺校長、「做自己的主人」之施銀河先生、「解決疑難雜症的高手」之黃副秘書長癸楠等年長,似乎都顯現出超人的挫折容忍力,因之他們苦盡甘來、鶴立雞群,<中庸>裡有云:「人一能之,己十之;人十能之,己百之,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不怨天、不尤人,自食其力、活得用心乃是成功者最佳寫照。

 (三)細心而不粗心
  學貴有恆,古有名訓,在僧多粥少的競爭局勢裡,應考人若能及時努力、廣博與專精並顧,法乎上、得乎中,像列傳所描述的「中華民國最年輕的參事」劉昊洲兄、「寧可等待下一個綠燈」之方彬彬法官、「會思考的沙西米刀」之立法委員謝長廷及「永遠第一」的陳水扁市長等人,他們均是用不妄行、不躁進的務實方法,一步一步登上人生的高峰。諺云:「大其心容天下之物;平其心論天下之事;虛其心受天下之善;潛其心觀天下之勢;定其心應天下之變。」心之為用大矣哉!心以思為職,心事細如絲,見樹又見林,是考場上克敵制勝的總關鍵。

 (四)虛心而不心虛
  考場上的常勝軍,必經歷黃昏燈火五更雞的艱辛歲月,平穩的道路通向平穩的終程,崎嶇的道路卻通向璀璨的前程,凡付出心血和努力,成果當然是充實而非虛空,例如「一杯水主義」的顏主秘秋來、「允文允武的現代狀元」劉文隆司長、「時時不忘學習的建築師」陸國強先生與「衝勁十足的拚命三娘」趙揚清主任委員,個個都是虛心求教、虛懷若谷的好榜樣,筆者常在講堂上以「適應環境就是成長,嚐試錯誤即是學習」和青年學子們黽勉,旨在敦促學生們可汲取別人的經驗、矯正自我的偏差,以精湛的實力作後盾,再度締造豐碩的成果(註二)。

青雲有路志為梯 學海無涯勤是岸

  唐人劉禹錫於《烏衣巷》詩中言出:「朱雀橋邊野草花,烏衣巷口夕陽斜,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的確,我國考試制度自漢代賢良、方正、孝廉等鄉舉里選,蛻變到隋唐的科舉體制,早已樹立無分貴族平民皆一律平等公平競爭的成規(註三)。風簷展書讀,古道照顏色,往昔布衣躍為卿相傳為美譚,現今濟濟群英、名噪一時、獨領風騷;莫不深受「考試權」的洗禮,應考試而服公職是造成社會階層垂直流動的主要原因之一,於開放社會裡,精英的流動乃是時代的歸趨,相信有志者如能痛下苦工、一心不亂、士別三日刮目相看,也一定能夠自塑成一位憲法第十八條的傑出實踐者。

【附註】

  • 註一:民國四十三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指出: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本文著者於此採限縮解釋,指功績制下之專技人員與文官,贍循制下的政務官、代議士則予排除。
  • 註二:榜首系列裡多人曾有過挫敗的經驗,但精英們都有屢敗屢戰的勇氣,故大多數均擁有兩個以上的國家考試及格頭銜,足見「失敗為成功之母」洵非虛言。
  • 註三:我國考試法第二條定有明文,英、美、德、法、日諸國公務員法制也有類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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