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有史以來,主要依賴濕地而發展其社會文明,所謂「逐水草而居」、「大河文明」,正述說著人類與濕地的古老故事,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埃及人、巴比倫人、中國人、墨西哥的阿茲特克人都在濕地上建立起有效的灌溉系統,以滋養其社會。但是文明發展之後,卻開始對濕地充滿著誤解與污名化,因而澤怪(Swamp Thing)與瘴癘便成了我們對濕地的刻板印象。
就在濕地被大肆破壞之後,我們逐漸瞭解到濕地對人類的功勞。我們最耳熟能詳的事蹟,例如濕地具有淨化水質的功能,又經常必需承受來自上游人類所產生的廢水,因而我們常形容濕地為「大地之腎」;濕地環境具有廣闊的生物鏈及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因而又常被稱之為「生物超級市場」。
全球濕地公約的意義
由於體認到濕地的重要性,世界各國聚集於伊朗的拉姆薩(Ramsar),共同簽署一份濕地公約,希望國際上能一起為濕地的保育而努力,這份公約就是我們所習稱的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 on Wetlands),公約定義「濕地」為「不論是天然或人工的,水流是靜止或流動的,水質是鹹水、半鹹水或淡水的各種河溪、湖泊、濕原、泥炭地,以及水深不到6公尺的淺海域,都稱為濕地」。
因為濕地的多樣特性,各國依其濕地特性或部門之職權,訂定相當多定義,至少有50種以上,例如美國魚類與野生動物保護署(Fish & Wildlife Service)的定義,所謂濕地,係指一片在陸域及水域之間轉換的土地,該土地的地下水水位經常接近土壤表面或被淺水所覆蓋。濕地必須至少具有下列一項特質:一. 該土地至少定期生育優勢的水生植物;二.絕大部分地表基質為未被淹沒的濕潤土壤;三.地表基質需為飽水狀態,或在每年生長季節中會被淺水所覆蓋。
加拿大則沒有官方定義,加拿大政府所印行的書籍主要採用Warner & Rubec於1997的定義,土地飽含水份的時間足夠促進濕地,或依其水生植物及各種生物活動可適應潮濕環境。濕地包括酸沼、沼澤、草澤、林澤、淺灘(水深少於2公尺)。
我國對濕地保育的規範
我國部分法規例如「環境基本法」雖提及「濕地」二字,但仍缺乏正式的官方定義。台灣最早居於海岸地區的平埔族人,稱浸水的平原為「Tagal」,音譯為「大佳臘」、「大加蚋」,後來漢人則稱之為「埔」。所謂「地」,也就是土上有水之地,「埔」可就是先民對濕地所下最簡潔的定義。
有關濕地的定義雖然這麼多,簡單地從河流的上游開始,包括湖泊、草澤、林澤、泥碳地,一直到下游的洪氾平原、鹼水草澤、河口、三角洲、紅樹林等,都算是濕地;另外還有人為濕地,包括魚塭、埤塘、貯水池、調節池、沈砂池,甚至水田、蓮、菱田等,以及為處理污水而設計的人工濕地,都算是濕地。



走進濕地品味自然之美
濕地對於人類及環境有相當多的功用,曾有學者歸納出20幾種,簡單羅列大約包括防洪、提供水源、補充地下水、防止河口感潮帶及地下水的海水入侵、保護海岸、孕育並生產天然資源、保留養分以及保育沖積土、吸附毒物、水上運輸、作為野生動物棲所、保存基因庫、區域生態系調節等等。
就人類的角度,濕地除了提供許多功用之外,濕地也是人們休憩或進行環境教育的場所。在濕地上最廣為人知的生物,就數鳥類了,在保育中,也常將濕地及水鳥棲息地放在一起談,因為水鳥過境所使用的棲息地,通常就是重要的濕地環境。鳥類繽紛的羽色、優雅的外形,以及如舞蹈般的動作,常常吸引著人類的目光,例如我們所熟知的黑面琵鷺,黑扁嘴在水中杓動;高蹺行鳥,有著長嘴、長頸、紅色長腳,相當優雅;還有台中海岸常見的大勺鷸,長而彎曲的嘴,相當特殊。而早期的保育人士,相當多都是從賞鳥開始,當野鳥棲息的環境受到破壞,才漸漸意識到保護這些棲地環境,對鳥類、植物及其他生物(包括人類)都相當重要。
螃蟹是濕地生態中相當引人注目的生物,尤其是招潮蟹,沒有一位孩童不受其可愛的動作所吸引。由於雄招潮蟹揮舞大螯的動作,像是在拉小提琴,因而我們又稱招潮蟹為沙灘上的提琴手。在潮間帶或感潮的溝渠,常可發現長得像煙囪的小小塔狀物,那可是這些招潮蟹的家喔!除了招潮蟹外,和尚蟹數量相當多,它們常整群在沙灘上濾食,因此又稱為兵蟹,它們可是能夠直行的螃蟹喔!還有角眼沙蟹,眼睛上有角狀突起,行進的速度相當快,因而又稱為沙馬仔,或是幽靈蟹。
野生的趣味 人文的見證
除了野生物的趣味之外,人文景觀亦是人類利用濕地以創造文明的見證,在台灣西南沿海至今仍可發現許多鹽田遺跡,例如嘉義的布袋鹽田,台南的北門鹽田、七股鹽田,台南市的四草鹽田,甚至高雄的竹扈永安鹽田,我們可以從文獻中看到先民如何引海水,經過沈澱、蒸發,以曬出珍貴的鹽粒;而在曬鹽過程中,由於不同濃度鹽水孕育豐富底棲,使得鹽田亦成為度冬候鳥的天堂樂園。如今鹽業停曬、轉型,我們仍可以從台南幾座鹽業博物館來重現先民與野生物共享濕地的景況。從人類永續發展的角度來看,這些鹽田是台灣先民從濕地借來的,如今應該為了下一代而還給濕地,讓鹽田轉變成野生物繁衍場,為子孫孕育更豐富的漁業資源。
更重要的是,濕地乃滋養人類漁產業的基石。在濕地環境中,豐富的營養鹽能提高基礎生產力,成為魚貝覓食所需的棲所;這些魚類和無脊椎動物又成為鳥類的食物或漁民的漁獲來源,使濕地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於一般生態系統,物種歧異度高,生態系複雜而完整,天然資源豐富。根據聯合國漁農組織(UNFAO)的統計,2004年全球漁獲有79%是來自於海岸,有11%來自於大洋,只有10%來自於內陸養殖;而漁獲方式,有62%來自於捕撈,只有38%來自於養殖。由此可知,海岸捕魚是維持人類生活、生產的重要命脈。如果我們不好好保護台灣的海岸濕地,則我們及下一代子孫將會喪失許多糧食、工作、生活、生存的機會。
疼惜台灣濕地
台灣濕地消失的最大原因在於人類認知的不足與人為不當的開發,而台灣濕地保護的困境則在於缺乏濕地保育法制與環境教育的推廣。
許多學者歸納台灣濕地的消失,其原因包括一.海岸、海埔地開發,特別是工業區開發,將台灣西海岸一連串濕地破壞殆盡;二.工業區排放事業廢水,農田流出大量農藥,污染中、下游濕地;三.上游砍伐森林,不當開發影響水土保持,對中、下游濕地水量及水質造成衝擊;四.砂源不足,海岸侵蝕,過度抽取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加上全球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沿海濕地面臨重大危機;五.外來物種入侵,加上營養富集及優養化,濕地開始劣化等等。
以上很清楚地顯示當前台灣濕地被破壞的主因仍在於人類的認知不足與不當開發,並且對於大環境及全球環境變遷缺乏危機意識。目前台灣仍缺乏一套國家濕地保育政策,以作為因應之道,地方政府也缺乏區域性濕地保育計畫,國家並未積極關注國際濕地公約的發展現況,甚至連台灣國家級濕地目錄資料庫亦付之闕如;而國家的發展政策依然重經濟、輕環境,一切以開發至上,這些都造成台灣濕地保育的困難。目前台灣有關濕地保護的法令,只見諸環境基本法第18條「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就這麼出現「濕地」,再無更詳細的規定。
法規應落實執行
解決之道,只希望能由下而上,全民透過戶外觀察、遊憩,體會、認識濕地的重要性及其價值,由全民主動喚起保護濕地、疼惜濕地的心,然後才能要求政府制訂相關法規制度,並且有效執法。
拉姆薩國際濕地公約於1971年2月2日通過,因此世界各國乃訂定2月2日為世界濕地日(World Wetlands Day)。自1997年起,每年各國國家機構、非政府組織及相關公民團體都會展開行動,針對濕地價值與利益去喚起公共意識,這些行動包括演講、研討會、健行、兒童繪畫比賽、伐船競賽、社區大掃除、廣播與電視播映等等,這些行動方案都會回報至拉姆薩濕地公約秘書處。每年濕地日都會有一個主題或口號,2007年的主題是Fish for Tomorrow?,希望所有地球上的公民,一齊來為明日的漁業資源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