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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醫師、律師與圖書館員專業組織運作方式之分析比較

文:鍾漢清(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編審)

【摘要】

  藉由分析比較醫師、律師與圖書館員之專業組織運作方式,可供擷取前二者之優點,以作為後者「截長補短」之參考,冀能探知最適合圖書館員專業組織運作發展之方式,以裨益臺灣地區之圖書事業早日邁向專業化,並提升臺灣地區圖書館員之職業聲望與社會地位。

一、前言

  本文之撰述動機有二:(一)賴教授鼎銘曾綜合黃純敏、潘華棟、顧德(W.J.Goode)、拉舜(M.S. Larson)、威蘭斯基(H.L. Wilensky)等中外學者對專業之看法,而歸納出一個真正之專業通常具備:1.擁有奧祕性之知識;2.大學之訓練機構;3.專業組織;4.專業道德規範;5.立法保障;及6.自主性等六種特性(註1),其中第3~5種特性均與專業組織之運作方式息息相關;(二)醫師與律師同屬職業聲望與社會地位名列前茅之專業典範(註2),是以本文擬就臺灣地區醫師、律師與圖書館員等三個專業之專業組織運作方式加以分析比較,俾利圖書館專業組織得以擷取醫師與律師專業組織運作方式之優點,作為其運作方式「截長補短」之參考取法,期能裨益臺灣地區之圖書館事業早日邁向專業化,並提升臺灣地區圖書館員之職業聲望與社會地位,因囿於時間、人力等之限制,本文有關專業組織運作方式之分析比較,僅以臺北市醫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及中國圖書館學會為對象;而相關資料之統計數據亦以民國八十三年底為其下限。茲分為「臺北市醫師公會運作方式之分析」、「臺北律師公會運作方式之分析」、「中國圖書館學會運作方式之分析」、「臺北市醫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與中國圖書館學會運作方式之比較」、「綜合討論」及「結論與建議」等項析論於後。

二、臺北市醫師公會運作方式之分析

  (一)臺北市醫師公會成立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八日,並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奉准登記,成為臺灣地區第一個成立之人民團體,其成立宗旨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協助會員解決問題及為會員與民眾爭取良好之醫療政策與福利,使公會成為一個屬於全體會員的既溫馨又實用的家(註3),俾順利達成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政府推行公共衛生等目標,藉以增進社會福利並謀求會員之親睦與福利(註4)。

  (二)其組織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十五個委員會,其中會員代表大會是為了便於召開大會,於民國六十三年一月經奉准而召開之一種會議方式,其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係依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規定,按會員分布狀況,將臺北市行政區域及醫院劃分成十九分區,由各分區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每五十人選出代表一人,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係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中選出理事二十七人所組成,以理事長綜理會務並為其對外之代表;其主要之職權為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及召集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係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中選出監事九人所組成,設有常務監事一人以監察日常會務。而十五個委員會則是為了謀求會員福利、維護合法權益及順利推行會務而設置的(註5)。另有協助處理會務之會務人員十一人,包括總幹事、副總幹事、祕書、組長、專員、組員及行政助理等(註6)

  (三)臺北市醫師公會之會員原係以開業醫師為主,而對於服務醫師則採自由加入之方式,是以在成立之初會員人數僅有一○四人。然而自新~~醫師法於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以後,即硬性規定凡在臺北市區域內領有醫師證書並執行醫療業務者,均應加入臺北市醫師公會為會員,故而會員數遂呈快速增加,截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已有會員六二八六人(註7)。

  (四)臺北市醫師公會是一個充滿活力、講求效率之卓越團體,它成功地透過:1.充分掌握立法保障之實效性;2.善規劃會費之有效運用,並重視會員福利,藉以凝聚會員之向心力;3.推動繼續教育,使會員跟得上時代潮流之脈動;4.注重專業道德規範之養成,以培育術德兼修、仁心仁術之完全醫師;5.積極從事立法活動,以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6.明列相關法令,俾便會員有所依循;7.提供社會服務,使醫師深受社會大眾之肯定與愛戴;8.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等會議,藉使會員經由雙向溝通之順暢管道,傳遞互信訊息,並促進會務之有效推展;9.詳列理監事之出勤狀況,用以激勵其於任事之榮譽心與責任感等運作方式,使會員樂於共同為維繫醫師之社會地位與職業聲望而團結一致、群策群力。

  例如臺北市醫師公會(以下簡稱醫師公會)之每位會員,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四千八百元(每月四百元,每年分二期繳納之),除其中之一千八百元須上繳聯會外,所留下來可資充分運用之金額為三千元,若以現有之會員數六二八六人計算,可資充分運用之金額即高達一千八百八十五萬八千元。而醫師公會設有會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專司會員福利基金之管理事宜,現有之福利措施分別為:1.設有退休福利辦法,凡入會屆滿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即可向會員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退休金;2.致贈結婚賀禮二千元,凡會員本人結婚者均可申領之;3.發放喪葬補助費一萬元,如會員本人亡故者,其家屬可憑訃文申請之,若為會員之直系一等親屬亡故者,則敬致奠儀二千元;4.致贈會員傷殘慰問金一萬元(註8)。經由以上這些措施所表達出來之無限溫馨與關懷,實遠超過金錢之有限數額,其所象徵之意義,一言以蔽之即為「醫師公會是每一位會員溫暖安全的家」。再者,醫師公會尚設有公職人員選舉後援會,以全力支援醫師公會會員參選民意代表,除人力及文宣之援助外,並贊助十萬元選舉基金,此舉具有雙重意義:一為宣示關懷與團結;另一為有助於立法活動之推展(註9)。

  本文為求更能深入地了解醫師公會實際運作之具體成果,故實地觀摩了醫師公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開幕式之盛況。之後,並藉由電話訪問之方式,分別訪問了醫師公會之十六位會員代表與會員(註10),以及曾經在醫師公會服務之幹部計十九位(註11),分別就醫師公會在推動繼續教育、從事立法活動、取締密醫、維護專業道德規範、舉辦球類以及旅遊活動等之作為了解其看法。

  (一)推動繼續教育方面,十九位受訪者雖一致認同醫師公會之正確理念,並表示宜予繼續辦理以使更上層樓,但有二位受訪者表明,在此方面由於並無強制之規定,所以實質效益仍有待審慎評估。有七位受訪者指出,醫師公會對於舉辦研討會等繼續教育雖很積極,但參加者並不踴躍,其原因有二:1.開業醫師因研討會之舉辦時間與其門診時間互相衝突,致無法參加;2.由於此類研討會之內容較偏於一般性,故而對專科醫師之實效性並不大,遂導致專科醫師轉向專科醫學會(如內科、眼科、消化科醫學會等)以吸取更深入、更具有實效性之醫學新知。而其中之一位受訪者則懇切地呼籲會員們宜多掌握機會,及時吸收醫學新知,使醫療服務之品質益發精進,俾為患者提供更高品質之服務,並明確地指出:會員可經由閱讀北市醫誌及臺灣醫界等醫學期刊,以擷取新醫學科技之相關報導。此外,亦可透過參加大型醫院所舉辦之演講、研習會等,而增加醫學新知並累積醫學傳承。

  (二)在從事立法活動方面,十九位受訪者中有十六位肯定醫師公會在此方面所作的努力;有二位受訪者認為,醫師公會在本次全民健保法之立法過程中,太過屈從於政治壓力,致使會員之權益受損,應檢討改進;另一位受訪者則對醫師公會在此方面之表現感到不滿,他認為醫師公會之態度並不積極。

  (三)在取締密醫及維護專業道德規範方面,有十位受訪者表示,醫師公會在接獲民眾之檢舉後,本於職責會立即聯絡臺北市衛生局前往處理,俾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有六位受訪者認為,取締密醫並非醫師公會之職權範圍,醫師公會毋須越俎代庖;二位受訪者果斷地表明醫師公會宜施展鐵腕措施,秉持公正處理之原則,對於少數因年老致無法繼續從事醫療活動,而將其執照租借給「無照密醫」使用之錯誤行為,宜採取「先委婉規勸、後硬性取締」之嚴正手段,以維醫界之清譽與醫療之品質;而另一位受訪者則表示,在臺北都會區內應罕有密醫之存在,故而無所謂取不取締之問題。有十二位受訪者對北市醫誌藉刊載有關醫學倫理之文章,以呼籲會員共同恪守之作法表示滿意;有十四位受訪者認為醫師公會之醫學倫理委員會適時舉辦「醫界自律」公聽會、「政風」座談會及「杏林獎」選拔活動等,有助於發揚醫師醫療活人之美德及養成醫師清廉守法之風氣,對於維護醫師專業道德規範具有正面之意義。

  (四)在舉辦球類及旅遊活動方面,十九位受訪者皆贊同醫師公會之用心與作法,使醫師們在百忙中得以兼顧身心平衡並聯絡情感;但有三位受訪者指出,球類活動須有充沛之體力始能如願,對年紀較大或平日因忙於診療而疏於運動者似有不宜,因而建議宜以健行、踏青、練氣功及打太極拳等方式相互配合實施以為因應,俾能使之更普及化,並收寓康樂於運動之效;另有二位受訪者表示因時間因素致未曾參加過公會之此類活動;一位女性受訪者則抱怨球類活動之參加者清一色為男士,使她感到不便與無奈,希望醫師公會能採取夫妻或眷屬組隊之方式,使上述之不便有所改善。

  大體而言,他們對醫師公會之作為,表達了高度之肯定與由衷之期許,醫師公會所展現之向心力,著實令人欽羡不已。

  由上所述得悉,充分掌握立法保障之實效性,實為醫師專業組織得以順暢運作之主要樞紐。由此可見,立法保障對於專業組織之運作發展有相當程度之重要性,其理甚明也。

三、臺北律師公會運作方式之分析

  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國民政府接收了日本總督府所設的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同日,在臺北的律師亦接收了臺北辯護士會及法曹協會,並將之重整為一個律師公會,改稱為臺北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律師公會)。其間因公會章程及組織規程之制定而延至民國三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始告正式成立,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奉准立案(註12)。茲就其成立宗旨、組織、會員及運作方式分析之。

  (一)律師公會之成立宗旨為秉持律師法所揭櫫之「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之律師使命而全力推動會務,並積極發揮在野法曹之功效,俾能樹立職業尊嚴且提升律師之聲望與地位(註13)。

  (二)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為律師公會之最高議事機關,其下設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常務理事七人,理事長由二十一位理事就七位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代表律師公會並綜理會務。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三人,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文書主任、公關主任、圖書室主任各一人,均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負責督導專任會務之工作人員執行日常行政事務之運作;並在理事會下分設二十三個委員會,各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及委員若干人,亦均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各就其專業範圍展開各項專業活動,而監事會則設監事七人,互選常務監事二人以監察日常會務(註14)。

  (三)律師公會在民國三十六年甫成立時,僅有會員三十四人(註15),之後由於律師法第十一條之強制入會規定,遂導致會員數呈快速增長,截至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九日止,已有會員一八一五人,幾佔自由中國臺灣地區律師總數(約二四○○人)之百分之七十五。

  (四)律師公會是一個崇尚法治、追求理想之優秀團體,它有計劃地透過:1.充分掌握立法保障之時效性;2.妥善規劃會費之有效運用,並重視會員之福利與權益,藉以凝聚會員之向心力;3.督導會員恪遵專業道德規範,維護律師自律自清形象;4.推動繼續教育不遺餘力,使會員得以與時俱進,跟得上時代潮流之脈動;5.積極從事法令研修等立法活動,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與律師之職權;6.致力於司法改革,俾維護司法審判之獨立,藉以樹立司法新形象;7.竭力促進社會正義與民主法治,使律師之職業尊嚴獲得社會大眾之認同與支持;8.提供平民法律扶助,重視人權之維護,並擇期舉辦各種專題活動,適時嘉惠社會大眾,使律師廣受舉國上下之肯定與愛戴;9.舉行會員大會等會議,藉使會員經由雙向溝通之順暢管道,傳遞互信訊息等運作方式,使會員樂於眾志成城、合作無間地展現精誠團結般之高昂士氣與群體智慧,本於自主、自治、自律之原則,發揮現代律師之卓越功能,共同為維繫律師之社會地位與職業聲望而樂觀奮鬥、精進不已!

  譬如律師公會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每年九千六百元(每月八百元),此項豐盈之收入乃會務推展之強力後盾:1.不僅促成擔任專職會務之工作人員,因組織健全、人才合適而使得會務之運作始終維持正常之狀態,並且亦導致各項專業活動,因無財源短缺之虞而得以按原計畫如期實施。2.律師公會之福利委員會得以經由擇期舉辦聯誼茶會、自強旅遊或定期舉行慶祝晚會、摸彩及電影名片欣賞等而聯絡會員情感;或適時辦理各項福利措施,如致贈禮券給年齡七十歲以上之會員,以表達敬老尊耆之誠意(註16)。3.律師公會之會員權益維護委員會得以順利地如期辦理職前訓練、在職進修、實務座談會及演講會等活動,以增進會員之權益(註17)。4.律師公會之律師通訊編輯委員會得以定期編印律師通訊刊物,俾利會員從事繼續教育,拓展新知,與時俱進(註18)。5.律師公會之律師在職研修委員會得以規劃設置律師專業圖書館、會員聯誼休閒中心、會員在職研修講習教室等設施,俾為會員提供更高品質之服務(註19)。

  本文為求更為深入地了解臺北律師公會實際運作之具體成果,除進行訪問及實地體會臺北律師公會之務實運作方式(註20)外,並藉由電話訪談之途徑,分別訪問了公會十九位會員(註21),就公會在推動繼續教育、從事立法活動、維護專業道德規範及舉辨康樂活動等之作為,調查其看法。

  (一)在推動繼續教育方面,有十三位受訪者肯定公會推展繼續教育之正確理念與積極態度:1.他們皆認同律師通訊自民國八○年起,在推動繼續教育方面,確已發揮其「提高素材」之功能;2.公會所成立之二十三個委員會,平日各就其所屬之專業領域致力於精研探討,使其參與者得以藉由實質上之參與而獲得經驗上之傳承;3.臺北律師公會雖未採用「學術訓練積分制」之途徑以吸引會員踴躍參與研討會等活動,然而各項學術分組研討會之舉辦,均群策群力、精心策劃,期能帶給出席之會員豐碩之收獲。另有五位受訪者則表示公會在此方面之運作不夠積極,且其效益亦不大,他們認為:1.由於並無「會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之強制規定,故而成效欠佳;2.宜有計劃地與學術機構展開有關繼續教育之合作,俾易於發揮實質之功能;3.宜將重點著重於實務方面,並加強其深入之探討,方能事半功倍。

  (二)在從事立法活動方面,有十一位受訪者對公會在此方面之運作能力與成果表示滿意。其中有二位受訪者甚至具體地指明公會之立法及修法研究委員會中,有某二組之參與者特別投入,經常加班研討相關法條之修法或立法事宜,故而其成果特別豐碩,實值得其他四組成員當作參考取法之模範;亦有三位受訪者表示,曾經收到公會徵詢有關修正某些條文意見之信函,顯示公會頗尊重會員之意見;另有二位受訪者指出,雖然公會在此方面表現得很積極、費心,然而卻因某些弊病(如部分行政單位之本位主義、某些自私者無所不用其極地謀取私利等)之影響以致成效不彰;相對而言,有三位受訪者對公會在此方面之作為表示不夠積極應即改善。

  (三)在維護專業道德規範方面,有十二位受訪者表示,肯定公會在維護律師倫理風紀方面之積極作為,特別是司法黃牛、接受賄賂、將一案分成數案以攫取非法暴利等之不齒行為,尤宜杜絕之免遺後患,以維律師界之清譽。根據曾經擔任公會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委員之受訪者表示,從民國八十二年九月起至八十三年九月為止之一年當中,共有十三件由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完成調查並提報至理事會處理之違反律師倫理風紀之案件,由此可見臺北律師公會在處理有關違反律師倫理風紀之案件方面,的確已展現出其積極處事之一貫作風。反之,亦有四位受訪者指出公會在此方面之作為,既欠缺主動於先,復不夠積極於後。其中一號受訪者表示,公會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充分表現出「無從積極」、「使不上勁」之莫可奈何狀,因為當案未發前無實證可據之以舉發,在案發之後復因已進入司法程序故而不便有所干涉,因之,治本之道實繫於「從教育訓練上傳授學生正確之專業道德規範理念以防患於未然」;二號受訪者坦言,目前有關教導學生專業道德規範之課程,實少之又少,因此他建議宜立刻補強之以收實效;三號受訪者指出,有關違反律師倫理風紀之檢舉行動宜主動出擊並持之以恆,且須加強懲戒之功能以杜其弊;四號受訪者建議,在公會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中,宜委派理事二至三人加入其中,俾利調查事宜之處理,並掌握其時效性。

  (四)在舉辦康樂活動方面,有十二位受訪者對此項活動之舉辦持認同之態度,其中有一位曾經擔任過福利委員會委員之受訪者指出,由於參加者過於踴躍因而覺得很難將此類活動辦得盡如人意,例如在名勝風景區附近,實在不容易找到可以同時容納得下五百個人進食之大餐廳,如採分批舉辦之措施,又似乎有違凝聚會員情感之初衷,故而常產生不少困擾,實令主其事者不勝其煩。雖然如此,主辦單位仍排除萬難地舉辦各類之旅遊活動,藉以調劑會員之身心並聯絡會員之情感。而持反對意見之一位受訪者則認為,律師們經常因出庭或參加研習會等,而得以聚集在一起交換意見、聯絡情感,因之,似不需要舉辦此類之活動。

  然而就前述之四項活動整體而言,共有六成之受訪者對公會之作為,明確地表達了由衷之認同與深切之期許,另有不及二成之受訪者則認為公會之作為欠缺主動、不夠積極,有待改善(註22)。由前面之敘述得知,律師公會之運作方式,的確是值得肯定與讚許的。

  綜上所述得悉,充分掌握立法保障之實效性,並發揮健全之組織功能,實為律師專業組織得以順暢運作之主要關鍵。由此可見,立法保障對於專業組織之運作發展,有其一定之重要性,實無庸置疑也。

四、中國圖書館學會運作方式之分析

  中國圖書館學會之前身為中華圖書館協會,於民國十四年六月創立於北平。民國三十八年中央政府遷臺後,臺灣地區之圖書館界人士為謀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乃於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在臺北市正式成立了中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圖書館學會)。四十二年來。圖書館學會對於我國臺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發展與圖書館員專業化之推動,始終位居樞紐運籌帷幄,竭盡所能不遺餘力。茲就其對於促進圖書館事業與圖書館員專業化之發展具有關鍵性影響之成立宗旨、組織、會員及運作方式等四項逐一敘明如下:

  (一)以宏揚中華文化、研究圖書資訊等相關學術、團結圖書館與資訊單位從業人員、發展圖書資訊事業為其成立宗旨。其主要之任務則有提倡國民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1.建立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2.研訂圖書資訊之相關標準;3.推展圖書資訊從業人員之繼續教育;4.編印出版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書刊(註23)

  (二)以會員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監事會等,俾使各依會章而執行其職權。其中理事長除對內綜理會務外,並對外代表圖書館學會。另設祕書長一人,以遵照常務理事會之決定而處理日常會務之運作為其職責,並設有副祕書長二人協助之。而每屆之理事會往往視實際之需要而成立若干委員會,如民國八十二年所成立者計有教育委員會等二十個。另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依會員參與之意願而規劃成立「善本古籍管理實務興趣小組」等五個興趣小組,其成立之目的,在於提供一個讓圖書館員對於在實際工作上發生問題時之意見交流並尋求解決方法之溝通管道(註24)

  (三)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永久會員及學生會員等五種。若發現有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之會員,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而予以除名(註25)。其會員數截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止,計有個人會員一四八二人,團體會員四○二單位(註26)。

  (四)中國圖書館學會是一個充滿溫馨、追求進步之卓越組織,四十二年來它努力地透過:1.經由各種途徑加強吸收新會員,並勤於聯絡失聯會員,俾為爭取圖書館員社會地位與職業聲望之提升而共襄盛舉;2.增進會員之福利並激發其參與感,以凝聚向心力;3.致力於圖書館員之培育,並積極推展繼續教育,使圖書館學教育得以具體落實且跟得上時代潮流之脈動;4.介紹圖書館學術,俾便對圖書館學有興趣之同道吸取新知拓展視野;5.釐訂圖書館標準,使全國各級各類圖書館均有適宜之標準可資遵循;推動圖書館法(草案)之擬訂,俾圖書館與圖書館員在提供服務時有所依據;6.擬訂圖書館服務白皮書,使社會大眾明瞭圖書館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其在提供服務時所遭遇之問題,藉以爭取社會大眾之認同與支持;7.推動圖書館自動化,以提供便捷有效之服務;8.致力於謀求圖書資訊事業之合作發展,期為社會大眾提供滿意之服務;9.推行圖書館週,以倡導讀書風氣及鼓勵利用圖書館資源,從而促成圖書館事業之順利推展;10.舉辦年會等會議,藉使會員經由雙向溝通之順暢管道,傳遞互信訊息,並促進會務之有效推展;11.參加及主辦國際性會議,期以達成協助政府拓展國民外交與促進我國圖書館事業蓬勃發展之雙重目標等運作方式,而將臺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推動與圖書館員專業化之發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例如由於現行法律並無「圖書館員非加入圖書館學會不得執業(從事圖書館服務)」之規定,因此,圖書館學會須自行設法吸收會員。圖書館學會設有會員發展委員會,負責策劃吸收會員之有關事宜:1.主動邀請認同學會之宗旨並符合學會之會員申請資格者入會(註27)。2.自民國八十三年起,積極進行加強吸收新會員之措施,除已發函邀請非會員之各圖書館負責人及其所屬入會外,並已於舉辦圖書館學相關所系之應屆畢業生座談會時,延請非會員辦理入會登記。3.協助推動成立特別興趣小組(其中「善本古籍管理實務興趣小組」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率先成立),希望藉著興趣小組「提供合適管道及要領,以協助解決日常實務工作之困擾,並培養會員間之情感與默契」之功能,得以引起會員加入之共鳴,從而鼓舞會員之參與感,使之樂於凝聚向心力,共同為溫馨之圖書館家園攜手奮鬥、努力精進。4.主動聯絡失聯會員重返圖書館家園,提供經驗傳承,共襄盛舉(註28)。此外,圖書館學會在制訂圖書館法(草案)方面也發揮著堅決有恆之毅力:1.自民國六十四年初即已組成圖書館法委員會(今名圖書館法規委員會)積極研訂,並已於同年年底所舉行之第二十三屆會員大會中原則通過(原文載於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出版之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務通訊第四期)。2.至民國八十三年底,圖書館法(草案)業經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部報院會核,期能早日獲得審核通過,並送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俾便早日頒佈施行,使圖書館事業之推展有所依循(註29)。

  本文為求更深入地了解圖書館學會實際運作之具體成果,除訪問理事長,以清楚地了解其務實之運作理念外,並藉由電話訪談之途徑,分別訪問了圖書館學會之十八位會員(註30),就圖書館學會在成立特別興趣小組藉以激發會員之參與感(註31)、推動繼續教育、從事立法活動及維護專業道德規範等方面之作為,調查其看法。

  (一)在成立特別興趣小組藉以激發會員之參與感,並凝聚會員之向心力,卒而促成圖書館從業人員樂於加入圖書館學會為會員,一起為圖書館事業之理想共襄盛舉方面,十九位受訪者中,有十八位認同圖書館學會之正確理念,其中之十六位更不約而同地表示,若有合乎其興趣之特別興趣小組成立,他們樂於積極地參與,且均贊同特別興趣小組之成立實為帶動圖書館學會活躍氣氛、吸引會員參與意願之一著活棋,預期將為圖書館學會帶來湧泉般之無限生氣;而另一位曾擔任過(目前仍續任)圖書館學會要職且對圖書館學會貢獻良多之受訪者則明確地指出,在民國八○年時,即曾提出「圖書館學會之各委員會之委員宜採公開登記制,讓各會員自由選擇所欲參與、投入之委員會」之建議,此建議與特別興趣小組同樣具有「藉以激勵並吸引會員踴躍參與圖書館學會活動」之功能(註32)。

  (二)在推動繼續教育方面,共有十一位受訪者明確地表達了他們的意見,十一位受訪者咸認為推動繼續教育實屬刻不容緩之舉;有六位受訪者表示,圖書館學會在此方面之作為似乎不夠積極,他們之意見可歸納如下:

    1. 建議繼續教育之實施,宜在圖書館學會主導之下,委託由大型圖書館、大學圖書館或開設有圖書館學相關學系之學校來分擔辦理,使課程之傳授因有合適之設備可資配合,而得以兼收「免於枯燥乏味」及「理論與實務得以相互驗證」之效。
    2. 上課方式宜採動態教學與實習為主,用以取代填鴨式之教學方式。
    3. 教材內容宜加強實務性之探討,並以解決圖書館日常工作之實際需要為首務,而不應僅囿於觀念之啟發而已,尤宜經常汰舊更新,俾跟得上時代潮流之脈動。
    4. 圖書館學會目前主管繼續教育之委員會,除推動繼續教育外,似宜多主導圖書館學相關學系課程內容之更新,俾能跟得上時代潮流之所趨,並符合實際之需要。
    5. 目前所辦理之研習班,僅限於暑期中實施,鑑於時效性之考量,似宜調整之,畢竟「及時雨」式之效果的確較「補習班」式者為高,若能適時舉辦研習會、座談會等活動,例如在舉行年會之前後幾天內辦理之,或擇於其他恰當時機舉辦之,必能將活動之氣氛或提前帶動,或連成一氣,而使得年會、研討會等之舉辦獲致「兩全」、「雙贏」之效果。

  (三)在從事立法活動方面,共有十一位受訪者清楚地表達了他們之看法。有二位受訪者表示,圖書館學會在此方面之運作始終保持著很積極之態度,因此,他們對圖書館法(草案)之是否得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自始即抱持著樂觀之看法;另有二位受訪者認為,圖書館學會在此方面所表現之積極性不夠,宜再加強之;有一位受訪者表示,由於圖書館法之立法過程似乎並不順利,學會宜將一些爭議性較大之條文暫予擱置,而讓爭議性較小或無爭議性之條文優先送審,俾先完成圖書館法之立法程序,爾後,再持續補充,直至完備周延為止;共有六位受訪者同意,應從先爭取社會大眾對圖書館之認同與支持著手。

  (四)在維護專業道德規範方面,共有十一位受訪者表達了他們之看法。十一位受訪者一致強調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之重要性,他們認為圖書館員應忠於圖書館精神,並具備良好之品性、服務精神及使命感,俾使社會大眾尊重圖書館及其服務;有三位受訪者建議,應仿效醫學院之教學課程,將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列為必修課程,以突顯其重要性;有二位受訪者表示,雖然目前圖書館學相關學系之課程內容並無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之課程,然而在平日教導學生時,即已經常灌輸學生有關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之觀念,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之下,業已耳濡目染、銘記於心,相信對於其日後從事圖書館服務時,必能遵行不渝;有六位受訪者指出,圖書館學會除了在會章中宣示「建立倫理規範為其任務」外,應仿照美國圖書館學會而設置專業道德規範委員會,責以專司督導恪遵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之事宜;而另有二位受訪者則持相反之看法,他們認為圖書館員原本即已從大學相關課程師長之循循善誘與諄諄教誨中,具備了圖書館服務精神與使命感,職是之故,他們不主張設置專業道德規範委員會。

  由前所述可知,圖書館學會在吸收會員入會方面,目前雖缺乏立法保障之實效性,但是卻已藉成立特別興趣小組之模式,成功地達成吸引會員之參與感與向心力之初期目標。由此可見,立法保障之實效性對於專業組織之運作固然重要,然而專業組織若能多用心力去關懷會員,相信亦必能博得會員真心之回應,甚而其成果或可超越立法保障之實效性亦未可知。

五、臺北市醫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與中國圖書館學會運作方式之比較

  茲由會員加入專業組織之規定、會員總數、常年會費金額、會務工作人員總數、所設委員會總數、推動繼續教育、從事立法活動、維護專業道德規範、提供社會服務及舉辦年會等十項加以比較之。

  (一)會員加入專業組織之規定

  現行醫師法第九條及現行~~律師法第十一條,均有明文強制規範醫師及律師必須加入其公會,否則不得執行其業務(註33);而圖書館法(草案)迄民國八十四年七月止仍未完成立法程序,且圖書館法(草案)之條文中對於相關之強制規定亦闕而未備。

  (二)會員總數

  就會員總數而論,以臺北市醫師公會之六二八六人居冠;臺北律師公會之一八一五人次之;而中國圖書館學會則居三者之末。

  (三)常年會費金額

  若以常年會費金額而言,以臺北律師公會之九千六百元為最多;臺北市醫師公會之四千八百元次之;而中國圖書館學會之五百元則為最少,幾乎僅為臺北律師公會之二十分之一!

  (四)會務工作人員總數

  由支薪之會務工作人員總數觀之,以臺北市醫師公會之十一人為最多;臺北律師公會之十人次之;而中國圖書館學會之二人則為最少,且悉由工讀生擔任之。

  (五)所設委員會總數

  從所設委員會總數比較之,以臺北律師公會之二十三個為最多;中國圖書館學會之二十個次之;而臺北市醫師公會之十五個則為最少。

  (六)推動繼續教育

  三個專業組織對於繼續教育之推動皆不遺餘力,俾便其會員得以跟得上時代潮流之脈動。

  (七)從事立法活動

  雖然三個專業組織均積極地從事立法活動之運作,但師法與律師法悉已漸趨完善,而圖書館法(草案)迄民國八十四年七月止則仍未完成立法程序;另在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方面,臺北市醫師公會與臺北律師公會皆已行之有年且頗具成效,而中國圖書館學會在此方面則仍闕如。

  (八)維護專業道德規範

  臺北市醫師公會所設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及臺北律師公會所設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均已發揮維護專業道德規範之功能,而中國圖書館學會則僅於會章中將維護專業道德規範列為其任務之一,迄無相關委員會之設置。

  (九)提供社會服務

  三個專業組織均積極地提供社會服務,俾使其專業深受社會大眾之肯定與愛戴。

  (十)舉辦年會

  三個專業組織每年皆擇期舉辦年會,藉使其會員得以經由雙向溝通之順暢管道,傳遞互信訊息,並促進會務之有效推展。

六、綜合討論

  (一)法律條文明列「會員必須加人專業組織」之強制規定,對專業組織之「會員總數」、「常年會費金額總數」、「會務工作人員總數」、「所設委員會總數」及專業活動之推展具有決定性之影響。

  由於現行醫師法第九條及現行律師法第十一條,分別明定著醫師及律師必須加人其公會,否則不得執行業務之強制規定,而圖書館法(草案)中則無類似之規範,因此呈現出在「會員總數」及「執業者之入會比率」方面,臺北市醫師公會及臺北律師公會均較中國圖書館學會為高之事實。所幸,中國圖書館學會藉著推動成立「特別興趣小組」而發展出鼓舞圖書館界同道樂於參與學會活動之源頭活水,使中國圖書館學會之會員數尚能維持差強人意之局面。雖然,由於會員總數之差距,已顯示出造成三個專業組織常年會費金額總數及支薪之會務工作人員總數,並導致對專業活動之推展有所影響(註34),然而,中國圖書館學會若能兼採:1.積極推動圖書館法(草案)之立法活動,使之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並適時增訂會員入會之法源,使從事圖書館服務之同道須依法加入圖書館專業組織;2.持續藉著「特別興趣小組」所舉辦之有意義活動,以吸引圖書館界同道踴躍加入等雙管齊下之措施,則在圖書館界同道之入會比率方面,或能與臺北市醫師公會及臺北律師公會不相上下。另藉由適度調整常年會費及增聘支薪之會務工作人員等相關措施,將能促成中國圖書館學會專業活動之推展更上層樓。

  (二)三個專業組織均積極於「推動繼續教育」、「提供社會服務」及「舉辦年會」。

    1. 推動繼續教育
      三個專業組織皆不約而同地採取「編印專業刊物以裨益會員擷取專業新知」、「舉辦演講會、座談會及研習會等活動,以促成會員經由進修而不斷地自我提升」之方式來推動繼續教育。臺北市醫師公會在北市醫誌月刊上所刊登之「學術進修課程試題」、「臺北市醫師公會學術繼續教育課程表」及「大型醫院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表」等,因能協助會員增益其專業知識而深獲受益會員之肯定,此種措施實值得中國圖書館學會參考借鏡。
    2. 提供社會服務
      三個專業組織均熱衷於積極地提供社會服務,俾使專業深受社會大眾之肯定與愛戴。其中臺北市醫師公會所提供之「有關維護健康、急救處理及調劑身心等保健養生之專題演講及兒童意外事故學術研討會」、「錄製心臟病、高血壓、腦中風、急救處理等專題報導」、「醫療諮詢服務」、「義診」等公益活動及臺北律師公會所提供之「平民法律扶助」、「重視人權之維護」等公益活動,與中國圖書館學會之「推動圖書館自動化」、「致力於謀求圖書資訊事業之合作發展」等社會服務,同樣具有異曲同工之效。
    3. 舉辦年會
      三個專業組織每年皆擇期舉辦年會,藉使其會員得以經由雙向溝通之順暢管道,傳遞互信訊息,並促進會務之有效推展。其中臺北市醫師公會係採取推選「會員代表」參加之方式,並於會中討論「遷址不明會員擬報主管機關除名」等提案;而中國圖書館學會近二年來則採取「於年會期間舉辦研討會」之方式,皆已獲其會員之肯定與支持。

  (三)促成圖書館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及制訂並維護「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皆屬刻不容緩之要務。

  圖書館法(草案)與「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之重要性已如前所述,是以有關單位宜一方面參考取法臺北市醫師公會與臺北律師公會致力於立法活動之經驗,早日促成圖書館法(草案)之完成立法程序;另一方面制訂符合需要之「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並設置相關之委員會以專司督導維護之責,使圖書館員於從事服務時,因有明確之法規可資依循,而得以落實圖書館之各項服務。

七、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1. 值得中國圖書館學會參考取法之臺北市醫師公會及臺北律師公會之運作方式有五:(1)充分掌握立法保障之實效性;(2)妥善規劃會費之有效運用,並重視會員福利,藉以凝聚會員之向心力;(3)注重專業道德規範之養成教育,以培育品學兼優、捨己助人之服務人員;(4)積極從事立法活動,以保障會員之合法權益,並明列相關法令,俾便會員有所依循;(5)詳列理監事之出勤狀況統計表,用以激勵其為會員服務,勤於任事之榮譽心與責任感。
    2. 積極地落實「推動繼續教育」、「提供社會服務」及「舉辦年會」等專業活動,均屬專業組織運作發展刻不容緩之要務。
    3. 法律條文明列「執業者必須加入專業組織」之強制規定,為專業組織據以運作發展之原動力。

  (二)建議

    1. 對中國圖書館學會之建議
      (1)積極透過立法活動之運作(可仿照「醫師公會之公職人員選舉後援會」模式,以裨益立法活動之推展),力促圖書館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2)於圖書館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積極處理下列三項事宜:
       A.適時修訂法條,使成為符合需要、具體可行之規範。
       B.於法條中增列「圖書館員必須加入圖書館員專業組織」之強制規定,並將「圖書館員專業道德規範」之相關約束,具體化於法條之中,以落實法律所賦予圖書館員與圖書館員專業組織之立法保障。
       C.持續藉著「特別興趣小組」所舉辦之有意義活動,而鼓舞圖書館界同道,樂於加入中國圖書館學會,以凝聚向心力。
       D.由教育委員會主導協調「與圖書館員訓練相關之學系(組)」課程內容之調整與更新,俾符合時代潮流之所趨與實際之需要,並適度調整繼續教育實施之時間,以發揮即時性與實效性。
       E.在「圖書館工作人員研習會」等繼續教育之實施方面處理下列事宜:
        a.積極主導並委託由大型圖書館、大學圖書館或設有與圖書館員訓練相關學系(組)之學校來分擔辦理之,使課程之傳授因有合適之設備可資配合,而得以兼收「理論與實務相互驗證」及「免於枯燥乏味」之效。
        b.上課方式宜採動態教學及實習為主,用以取代填鴨式之教學方式。
        c.教材內容宜加強實務性之探討,並以解決圖書館日常工作之實際需要為首務,而不宜僅囿於觀念之啟發而已,尤宜經常汰舊更新,俾跟得上時代潮流之脈動。
        d.目前所辦理之研習班,僅限於暑期中實施,鑑於時效性之考量,似宜調整之,畢竟「及時雨」式之效果的確較「補習班」式為高。若能適時舉辦研習會、座談會等活動,亦將能獲得即時性之實質效益。
       F成立專業道德規範委員會,使專司制訂與維護專業道德規範之事宜。
       G.成立專責單位以致力於建立圖書館學校標準,並實施認可制度,以提升圖書館學教育之品質。
       H.成立專責單位使負責檢定圖書館員之專業資格,並關懷圖書館員之待遇問題,以提高圖書館服務之水準。
       I.積極推展出版活動,俾提供圖書館員廣泛之專業訊息與知識,並使其豐盈之收入成為中國圖書館學會得以順暢地拓展專業活動之經費來源。
    2. 對政府有關部門之建議
      (1)積極指導協助圖書館法(草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俾利臺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蓬勃發展。
      (2)授權中國圖書館學會,使負責建立圖書館學校標準、實施認可制度及辦理圖書館員專業資格之檢定。
      (3)將攸關圖書館員任職於公立圖書館或其他公職單位之高普考試,提升為專門職業考試以符所需。

【附註】

  • 註1:賴鼎銘,圖書館學的哲學(臺北市:文華公司,民八十二年),頁146~152。
  • 註2:文崇一、張曉春,「職業聲望與職業對社會的實用性」,臺灣人力資源會議,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一日~二三日,臺北南港: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編,頁631~632;汪芸,「社會地位金字塔─談職業聲望排行榜」,中時晚報,民國八○年八月六日第9版。
  • 註3:臺北市醫師公會簡介(臺北市:臺北市醫師公會,民八十三年),頁1、4。
  • 註4:臺北市醫師公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臺北市:臺北市醫師公會編印,民八十四年),頁2。
  • 註5:同註3,頁4~5;同註4,頁3~4。
  • 註6:同註4,頁82。
  • 註7:同註3,頁4:同註4,頁62。
  • 註8:同註4,頁6;同註3,頁2。
  • 註9:同註4,頁49。
  • 註10:鍾漢清,臺灣地區醫師、律師與圖書館員專業化程度之比較研究,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圖書博物組碩士論文(民八十四年十二月),頁217。
  • 註11:同前註。
  • 註12:臺北律師公會簡介及會務工作概況(臺北市:臺北律師公會,民八十三年),頁1。
  • 註13:同註13,頁7。
  • 註14:同註13,頁1~6;范光群,「論現代律師的功能─兼談律師法修正之意義」,律師通訊,第一七四期(民八十三年三月),頁41。
  • 註15:同註12,頁1。
  • 註16:同註12,頁9、13。
  • 註17:同註12,頁13。
  • 註18:同註12,頁6。
  • 註19:同註12,頁8。
  • 註20:同註12,頁219。
  • 註21:同前註。
  • 註22:同前註。
  • 註23:中國圖書館學會會章,頁1~2;中國圖書館學會簡介(臺北市:中國圖書館學會,民八十三年五月)。
  • 註24:中國圖書館學會出版委員會編,圖書館學(臺北市:編者,民七十九年),頁530~531;中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一屆會員大會資料(民八十二年十二月五日),頁55;中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二屆會員大會資料(民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頁1、8~9、20、21。
  • 註25:中國圖書館學會會章,第六~七條。
  • 註26:中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二屆會員大會資料,頁21。
  • 註27:同註25,第六條。
  • 註28:中國圖書館學會第四十二屆會員大會資料,頁20~21、32、47~48。
  • 註29:藍乾章,「三十年來的中國圖書館學會」,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第三十五期(民七十二年十二月),頁5;同註28,頁18。
  • 註30:同註10,頁221~222。
  • 註31:成立特別興趣小組之用意,在於協助會員紓解日常工作所遭遇到之困擾,增進專業知識之理論基礎,傳承實務工作之珍貴經驗,並促成理論與實務之相互驗證。目前學會已成立並已展開活動之特別興趣小組分別為「善本古籍管理實務興趣小組」、「圖書館建築規劃、經營管理興趣小組」及「期刊管理興趣小組」。
  • 註32:楊美華,「一個會員的看法─從學術圖書館委員會談起」,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第四十八期(民八十年十二月),頁74。
  • 註33:林紀東等編,新編六法參照法令判解全書(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八十三年六月修訂版),2336及2316。
  • 註34:臺北市醫師公會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臺北市:臺北市醫師公會,民八十四年),頁6、10~11、48~49、51、53;臺北市醫師公會簡介(臺北市:臺北市醫師公會,民八十三年),頁2;臺北律師公會簡介及會務工作概況(臺北市:臺北律師公會,民八十三年十月),頁6、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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