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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與圖書館讀者關係之經營

文:林燕飛(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系)

【摘要】

  「行政程序法」訂定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除了揭示政府資訊公開的民主國家理念,更創造了政府與人民雙向互動的三種效果:(一)宣導與控制,(二)效能與便民,(三)共識與參與。圖書館資訊公開與讀者知的權利相互配合,可以使圖書館對於讀者關係的經營更有效益,提升圖書館專業的形象。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s about regulations in regard to 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conveying one of the democratic country's concepts: the access to government's information. It results in three kinds of interac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1) to promote and to control; (2) to create effects and to offer greater convenience to the people; (3) to build a common consensus and to participate . Combining the access to library's information and people's right to know enables the library to enhance its professional image and to manage more efficiently its relationship with library users.

關鍵詞:資訊公開;圖書館讀者關係;知的權利

Keywords:access to information;library user relationships;the right to know

一、前言

  圖書館是對讀者開放的活動場所,讀者就是圖書館的顧客,圖書館的一切活動與作業,都是為了讀者而進行的。圖書館在一般人的刻板印象裡,總不外是借、還書之類的工作,對於圖書館內部作業其實不甚了解,方不知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各種繁複的作業流程,才能滿足讀者的資訊需求。這不僅是圖書館利用教育應該讓讀者有所認識的一部分,更是圖書館建立專業形象及提升整體社會資訊素養品質的重要工作內涵。基於這樣的理由,圖書館工作的種種成果,應該對讀者公開,使讀者有所了解,並加深認識圖書館,更珍惜使用圖書館的資源,進而成為圖書館的支持者,做為圖書館爭取經營資源的強力後盾。

  民國九十年一月,「圖書館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圖書館事業經營終於有了根本大法,圖書館的管理進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時代。在過去,圖書館的設立與經營,雖然也有其他的法令可供遵循,但都不若「圖書館法」來得宏觀。建立圖書館法制管理的基礎,促使圖書館資訊服務法制化、標準化,讓圖書館工作者在執行作業時有所依據,讓圖書館的讀者在使用圖書館時也有清楚的規章可以遵循,這都是在民主法治與現代科學經營管理的時代裡,必須努力去達到的專業精神與作為,從而使得圖書館在廿一世紀的資訊社會中,配合社會政經的發展,打破過去不受重視的困境,積極主動地了解讀者的資訊需求,協助讀者解決資訊問題。

  台灣地區各種類型的圖書館事業,除了少數隸屬於私人所設立者外,絕大多數是由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等所建立。民國九十年開始實施的「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給予必要的規範,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的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由公部門所設立的圖書館,即屬公用營造物,在營造物(圖書館)與利用人(讀者)的彼此關係中,自然也必須遵循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註1)不論其是否有明確的條文示義,或是具體的規定措施,圖書館工作者基於促使圖書館資源受到讀者充分而妥善的運用,應該採取主動積極的作為,從行政指導出發,承傳過去,立足現在,思考未來,將圖書館事業的五大願景:保存文化紀錄、維護知的權利、統整資訊資源、滿足資訊需求、推動終身學習,(註2)落實在平時的工作之中,使圖書館與讀者的關係緊密聯繫,協力改善資訊服務的品質,創造資訊公開透明的圖書館,讓圖書館的經營成果與讀者一起分享。

二、知的權利與資訊公開

  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被提出來的。早期來自西方國家傳播媒體對於新聞自由的呼喊,他們藉著訴請公眾知的權利,來使自己的新聞採訪自由得到合理的辯解。他們認為,公眾對於政府的政策和決策的過程,有知的權利。但是一般的公民既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源去詳盡地收集政府所做的事務,因此透過新聞媒體採訪報導消息,使人民知悉政府的所做所為,同時也可以監督政府,發揮「第四權」的功能。(註3)尤其在現代民主社會,人民知的權利理應受到尊重。

  在一個社會中,擁有最多的公共資訊的就是政府部門,政府部門有義務提供社會資訊化所需要的公共資訊。(註4)新聞媒體為了保護閱聽人知的權利,善盡媒體監督政府的責任,對於政府資訊的取得,也有其需要。在對政府不信任的監督立場下,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為資訊公開的理論基礎,(註5)發展成為資訊公開制度。從資源使用的角度來看,政府所持有的資料原則上應由全體國民所共享,因為政府是由人民納稅所組成的經費來支持,因此政府資訊在性質上屬於公共財,除非有損及國家利益或安全,或是侵犯他人的權利,才會加以限制。(註6)大多數的圖書館都隸屬於政府機關、學校,因此有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意旨,在圖書館自然也當適用。尤其公共圖書館在全國各類型圖書館登記讀者總人數中,佔有最多,達47.72%,幾近五成。(註7)除了政府與人民間的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外,圖書館與其讀者之間的關係更為密切。

  「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是圖書館員從事專業服務工作時的行為準則,也是讀者利用圖書館時應該遵循的服從義務。各類型圖書館對於有關的規定,就本身主管的事項,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上級授權為依據,在總結圖書館經驗與規律的基礎上,預先做出一般的書面規定,報告上級審批或備案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公布實施。(註8)其實,無論是公、私立圖書館都是個別的行政主體,為了實現圖書館資源為讀者所利用的目的,所採取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都具有行政行為的意義。圖書館揭示各種管理規則只是狹義的知的權利,從基本面來說是行政行為中的行政指導,是圖書館的義務,也是讀者的權利。

  在讀者知的權利的認識下,圖書館資訊公開不僅涉及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互動機能,圖書館做為一個對公眾開放的場所,基本上必須努力做到的是要使圖書館成為讀者所樂於使用的資訊樂園,應該積極推動宣導,除對到館的讀者提供說明指導服務外,更要開發未曾到館的讀者前來利用,使圖書館的服務可以永續發展,擴大書香社會與資訊社會的普及。而廣義的圖書館資訊公開,就是要把圖書館的行政資訊對公眾加以開放,藉由陽光透明的資訊公開制度,讓讀者利用圖書館,也讓讀者參與圖書館的建設。從國家發展的歷程觀察,政府與人民的互動是雙向的,這份互動也隨著資訊公開機能的演變,產生了三種層面的效果:(一)宣導與控制,(二)效能與便民,(三)共識與參與。(註9)圖書館與讀者的關係也應該積極進化到第三個層面,邀請讀者與公眾來參與圖書館的發展與成長。

  目前我國資訊公開制度的發展並不若美國或其他先進國家的完備,即使擁有「資訊自由法案」(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的美國,也不時傳出在人民知的權利與政府行政保密之必要的兩者間,隨時都處在一種拔河般的緊繃競爭的對立關係。(註10)政府資訊的公開是不可避免的,雖然「檔案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等,都是在公開政府的部分資訊,但是更主要的制度與概念就在資訊公開與個人隱私的保護兩大重點。而有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推動制定,則是在尋求走向法治國家的重要步伐。

  我國「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資訊公開的部分,雖然只有四條條文,卻是開啟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的具體法規範。這對於傳統行事不夠主動公開的行政生態,必須有相當的心態調整。(註11)儘管法律基礎未能全面建立,但是公務員的心態對於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機能的認知,其影響更為全面且深遠。又由於法律的建制不全,各機關的資訊公開也就表現不一。(註12)圖書館長期以來,由於事業的性質較諸其他公部門顯得靜態而不夠活躍,因此對於資訊公開的認識與作為更是相形缺乏。為使圖書館藉此一良機擴展服務版圖,對公眾宣傳認識圖書館,資訊公開適為一帖良方妙藥。不但可以藉此表現圖書館業務的成績,讓公眾對於圖書館在這個社會的貢獻有具體的資料可以參考,也可以經過透明化的資訊公開,讓圖書館成為真正的「無牆圖書館」,讓讀者參與圖書館建設,使雙方共同攜手悠遊資訊社會。

三、「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與圖書館

  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首次將行政程序具體地法典化,對各級行政機關實施各種行政行為,包括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最高指導原則,使得行政機關的行政程序能夠趨向透明化、民主化、標準化、法制化的目標。(註13)而隸屬於行政機關下之圖書館,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資訊公開的條文有四,其主旨為由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公開行政資訊,同時更承認任何人都有對行政機關請求公開資訊的權利。以下列出「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七節「資訊公開」四條條文,並以原則宣示討論之:

 (一)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行政程序法」關於資訊公開,首先明定資訊公開之原則,並對公開的資訊加以定義,清楚列示。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

  1. 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
  2. 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3.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資訊公開,首先要探討的就是有哪些資訊需要公開?可以公開?如何公開?「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所持有和保管的資訊,明定原則公開、例外限制。圖書館所蒐集、整理及保存的圖書資訊,並非是「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所指的資訊。「圖書館法」第二條對圖書資訊明文列舉了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行政程序法」的資訊指的主要是在行政行為上所產生的各種文書或物品,意即是對於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進行最大開放性的主張。若配合第四十五條所列舉的項目來看,便可以明顯地發現「行政程序法」所指的資訊與「圖書館法」的圖書資訊兩者的不同。

  圖書館所蒐集的圖書資訊,在特定情形和條件下,也會經過相關規則對館藏資料進行使用的限制措施,例如參考工具書不外借、善本書限制閱覽等。行政資訊的內容較之圖書資訊為特殊而有其可供發展的價值,當然也必須妥慎考量公開的規範。這也正是目前在研擬進行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的工作。

 (二)主動公開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對資訊公開中行政機關所持有的資訊做了明確的文字定義,但在第四十五條條文中,則更清楚地列舉了哪些資訊應該主動公開。這些列舉的內容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的成績,足以明白表示的具體資料。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

  1.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2.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各級圖書館為維持圖書館的日常作業,關於讀者的權利與義務訂有各種使用的規則和辦法,關於圖書館的業務在各工作分組的功能下,也會累積各種業務統計資料,(註14)這其實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與內容紀錄,也是圖書館管理的法律方法和行政方法,透過統計的數據進行目標管理與效益的質量提升,從而突顯出圖書館的經營績效。

  至於與圖書館讀者無直接相關的施政計畫、預算書、決算書、工程採購招標契約文書等,在各級圖書館的行政作為中仍為必定之要件,對相關的廠商或是上級督導機關,都有高度的價值存在。甚至在圖書館評鑑時,也是充分的佐證資料。以採購作業來說,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必須執行的行政程序,也必須在相關文書中記錄詳實,以備核考。

  過去在未強調政府資訊公開的時代裡,這些資訊紀錄若不是積壓在檔案間翻尋不易,也可能因為行政無序而不知其所終,以致機關的工作成果無以為證。在電子化政府的改革呼聲中,許多資訊都以上網的方式來提供,更能創造加值利用的便利性。傳統的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的報導、公告欄等,大致就是資訊公開的公式,然而這些做法卻往往流於形式,實際價值不高。只不過,這些資訊公開的作為方法,正顯示出行政機關或圖書館如何對自己的成果加以宣揚,以使得民眾或讀者呈現向心。

 (三)被動(申請)公開
  在主動公開之外,基於民眾知的權利,因此第四十六條條文也規定了民眾得以依合理合法之需求,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資訊,這是相對於行政機關的主動公開的互補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4.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以圖書館學研究而言,許多實證調查研究、圖書館評鑑作業的進行,都需要各圖書館相當的配合,才得以順利完成;透過研究成果來促進圖書館事業的改善進步。至於其間所取得的各種資料或卷宗,或是請求回覆的統計數據,尤其在各種統計數據方面,其完整與精確的程度與事實,有時候也會流於表面作業而不具有實際價值,造成研究結果與事實的不相符;而這些最容易顯現在那些管理不善的圖書館身上。藉由資訊公開法制,圖書館不但應該主動去整理建立這些資訊,當民眾有所需求使用時可以充分提供,更重要的是做為圖書館本身經營管理的最基本資訊與歷史紀錄,以進行有效的經營管理。

 (四)陽光措施
  政府機關的行政作為必須接受全民的監督與批評,當人民有知的權利,公務員的言行舉止也必受到法律的要求,講求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2.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3.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公務員依法行政,在行政程序中總是要求公私分明,以明確責任歸屬,並保持個人清廉無瑕的形象,尤其在各項業務作業中,所考慮的是為民眾爭取合法的權利,謹守機關與個人職務的權責,不逾越、不違法,並實際做成必要的紀錄以為查考。許多公共圖書館的館員具有公務員身分,除了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做個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外,對於其他與職務相關作業的各種法規,也要時時注意、事事注意。

四、圖書館資訊公開與讀者關係之經營

  圖書館的資訊公開與一般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在原則上並沒有不同,特別是「行政程序法」已有明文規定的部分,對各級行政機關來說都有必要去遵照辦理。只是資訊公開的理念與機關的文化,在法律基礎尚未完備的現況下,傳統缺乏積極創新理念的公務員心態,就迫切地需要去加以改變。因此,有必要尋找一個主動公開的理由,對圖書館來說,這些資訊與讀者的關係是密切的,是息息相關的,只要圖書館願意主動並且積極地公開這些資訊,對於圖書館與讀者的關係必然會有所增進。

  圖書館應該主動公開哪些資訊呢?從「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條文的內容來看,圖書館對於持有或保管的資訊,試舉如下:

  1. 法規命令。如開放時間、借書規則、閱覽規則、圖書遺失損害賠償辦法、場地(演講廳、討論室、研究小間)使用規定等。
  2.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如各種圖書館利用的說明單張或小冊子、資料複印與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館藏分類法、線上公用目錄使用方法、資料庫檢索方法、電腦操作方法等。
  3. 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如讀者身分界定與利用圖書館條件、館際合作的範圍等。
  4.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如圖書館年度工作計畫、每月(季)業務統計資料(新編入藏圖書數量、流通借還數量、進出館人次、參考服務人次等)、圖書館出版品、讀者調查研究等。
  5. 預算、決算書。如年度會計審計報告等。
  6. 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如圖書館設備採購標案、圖書資訊採購標案、建築修繕標案等。
  7. 接受及支付補助金。如贈書處理、捐(募)款收受、圖書交換等。
  8.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館務會議、圖書館委員會、讀者座談會等。

  綜合檢視圖書館資訊公開,除部分行政程序作業中有保密必要者外,大部分的資訊實有公開之義務,僅有少部分資訊或為決策之過程等非必要公開之要件可以例外限制。因此圖書館在爭取讀者參與圖書館成長和增進共識的理想下,更應積極地以各種適合的方式,適時地公布相關資訊。

  圖書館做為一個提供資訊服務的場所,與讀者的關係必須要加以銳意經營。畢竟,圖書館的一切作為都是為了提供讀者利用。前文提及政府與人民的互動,產生三種效果,套用在圖書館與讀者的互動關係,可做如下觀察:

  1. 宣導與控制。圖書館在執行閱覽、流通、館際合作、參考服務等面對讀者利用圖書館館藏資料時,往往制訂有相關的種種規則,以及讀者在圖書館中活動時,應該配合秩序與清潔等維護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控制與管理圖書館的使用秩序,促成良好的服務循環,以確保圖書館的正常運作。這些與讀者密切相關的規定,必須由館員主動積極地向讀者進行宣導,透過圖書館利用教育等行政指導的機能,使讀者認識圖書館、正確利用圖書館、愛護圖書館。
  2. 效能與便民。圖書館的各種規定基本上都是圖書館管理者片面的決定,為了配合行政的便利與現實而訂定。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重視行政效能與便利讀者的服務意識漸長,為使圖書資訊被讀者充分利用,圖書館行政也在引進各種管理新知與技術,逐步提升服務的效率和品質,和以讀者為中心的精神,例如實施開架式管理,便大大提高了圖書的使用率。
  3. 共識與參與。讀者因為認識圖書館、使用圖書館而對圖書館有所期待、對圖書館有所建議,不論是薦購圖書或提出意見以改進服務,甚至參與志工行列,投身圖書館服務的工作,由旁觀利用的角色轉變為具有共識的參與心態;對圖書館的成長與發展,多一分關心,也等於是對自己的利用機會多增加一分深度。圖書館的運作不能只是片面的由圖書館或其上級機關自行決定,必須確實考量讀者的意見,在積極的資訊公開觀念下,才有開放的心胸去接納多元的看法,創造互動交流的成果。

  圖書館建設是社會文化進步的表徵之一,對讀者而言,圖書館更是終身學習的中心。公共圖書館不僅是一個學習或休閒的場所,也是政府服務民眾的機關之一,其所提供的服務就是以圖書資訊為內容,因此追求圖書資訊服務的進步與發展是圖書館責無旁貸的使命。讀者由於親自利用圖書館,對圖書館的優缺點會有各種的看法與評價。圖書館資訊公開,讀者才能對圖書館有所比較,提供改善的意見,透過溝通讓圖書館的服務敞開在陽光下,向上提升,拓寬發展。圖書館與讀者的關係應該建立在互信、互賴、互助的基礎上,圖書館為讀者服務,讀者對圖書館回饋,良性循環,共創書香社會。

五、結論

  知的權利是民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資訊公開是政府的義務,更是對民眾表示負責的方式。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建立在開放的政府服務民眾的種種行政作為中,「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為的最高指導原則。「行政程序法」有關資訊公開的四條條文是開啟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的具體法規範,儘管法律基礎尚未全面建立,但是只要公務員採取積極的心態,民眾提升參與機能的認知,經由雙方互動的結果,其影響更為全面且深遠。

  各級圖書館與其讀者的關係,較之國家各級機關與一般人民的關係更為密切。圖書館的種種行政行為對讀者的權益也有相當的影響,圖書館資訊公開對應的不只是讀者知的權利,更是圖書館積極經營讀者關係與創造圖書館成長發展的良方妙藥。近年來,圖書館引進行銷觀念,所注重的是各種活動的設計執行,以吸引讀者多加利用圖書館以滿足資訊需求,往往熱鬧有餘,實際深度與廣度均不足。透過圖書館資訊公開的策略,不但可以藉此呈現圖書館的經營成果,成為「陽光圖書館」,讓公眾具體檢驗圖書館對社會的貢獻,也讓讀者參與圖書館建設,必能結合行銷的優點,創造更好的成績。

  圖書館讀者關係的經營,有賴於圖書館人員積極主動的正面心態。圖書館是服務導向的機構,館員必須要有服務的熱情,更要發揮管理的各種職能,展現專業的資訊服務能力,因此,我們期許在結合「行政程序法」的資訊公開與圖書館讀者關係之經營下,圖書館組織方面應做到:

 (一)強化圖書館積極精神
  過去的圖書館是安靜的藏書樓,對於讀者的服務是消極與靜態的,資訊滿足程度較低。隨著資訊發展突飛猛進,圖書館的內外環境起了很大的變化,圖書館要走向資訊服務的中心,除了持續加強館藏的質與量,提供優質的資訊服務,最重要的在於強化圖書館的積極精神,工作人員要主動了解讀者需求,協助讀者解決資訊問題。

 (二)重視圖書館業務紀錄
  圖書館的經營管理不只是讀者看得到的流通作業而已。各類型圖書館無論規模大小,都應該善用有效的經營管理知能,確實做好計畫、執行、考核三步驟,對各項業務處理進行記錄、統計,以累積各項工作成果,為圖書館寫下詳實的發展歷史,既可以做為管理營運的參考,更可以具體表現圖書館的服務績效。並且在民眾要求公開資訊(被動公開、申請公開),或是圖書館評鑑時能提出具體的資料來證明工作績效。

 (三)主動公開圖書館資訊
  過去有關圖書館的資訊,幾乎都是封閉的,不只是一般民眾不了解,讀者也不得其門而入,就算是圖書館學的研究者,往往也少不了吃閉門羹的經驗,這些都是由於圖書館資訊不夠透明化所造成的。因此,唯有圖書館主動地向社會公開圖書館資訊,讓大眾對圖書館有所認識,了解圖書館的經營成績與困境,才能對圖書館的建設有所助益。尤其是提供圖書館研究者充分的資訊,例如業務統計數據,必能使研究成果對實際的運作發展提出具體的改善建議。

 (四)結合圖書館公共關係
  圖書館公共關係的目的在以公眾利益為前題下,使圖書館與社會大眾保持良好的溝通與互動,維繫圖書館的專業形象。因此,在資訊公開的行政程序中,不論是從內部做起、或是對外公開的公共關係,都應該把握誠實的原則,從熱情的服務出發,運用傳播媒體,擴大影響效果;藉由圖書館資訊公開,架起溝通的橋樑,使圖書館與社會互動,共創雙贏的積極成效。

 (五)落實圖書館利用教育
  圖書館利用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使讀者認識圖書館的環境和設施,具備使用圖書館的基本技能,了解圖書館的資源,以充分運用各種服務,滿足讀者的資訊需求。然而,我國在教育體制中並未重視圖書館利用教育,各級圖書館又缺乏專門人力推廣,以致圖書館利用教育的成效未能深廣,也使得讀者跨入資訊社會所需的資訊素養明顯不足。對於資訊公開和知的權利的基礎哲學認識不夠,也無法認識圖書館真正的核心價值,因此唯有落實圖書館利用教育,並促進資訊素養的培植,才能打造資訊開放、智慧創新的理想社會。

【註釋】

  • 註1:宋建成,「淺談行政程序法與圖書館經營」,全國新書資訊月刊26期(民國90年2月),頁6。
  • 註2:中國圖書館學會,「圖書館事業發展白皮書」編輯委員會暨專案研究小組研訂,圖書館事業發展白皮書,(台北市:中國圖書館學會,民國88年12月),頁8。
  • 註3:李茂政譯,「墨里爾:人民有知之權利」,新聞傳播事業的基本問題,(台北市: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民國74年),頁43-46。
  • 註4:陳百齡,「不見公共資訊的電子公路?若干政策上的省思」,圖書與資訊學刊14期(民國84年8月),頁7-8。
  • 註5:葉俊榮,「邁向『電子化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程序的挑戰」,經社法制論叢22期(民國87年7月),頁9。
  • 註6:古清華,「資訊化社會中政府資訊公開之理論與問題初探」,資訊法務透析23期(民國82年11月),頁27。
  • 註7:同註2,頁16。
  • 註8:黃宗忠,圖書館管理學,(台北市:天肯文化,民國84年1月),頁350-351。
  • 註9:同註4,頁10-11。
  • 註10:林明鏘,「資訊公開與行政程序-評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月旦法學雜誌62期(民國89年7月),頁46。
  • 註11:同註9,頁46-56。
  • 註12:同註4,頁29。
  • 註13:陳麗玲,「行政行為的最高指導原則-認識行政程序法及其書目選介」,全國新書資訊月刊26期(民國90年2月),頁25。
  • 註14:關於這些,筆者以至今所見,推薦參見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網頁http://www.lib.nccu.edu.tw/menu-about.htm上公布的各項資料做法,尤其業務報告的更新是以每月為單位,其所整理的統計數據可做為管理的依據,充分明白地顯示圖書館的作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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