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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利之辨—《毀約:哈佛法學院回憶錄》讀後感

文:張民杰(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中心行政組長)

著 者:李察‧卡倫伯格(Richard D. Kahlenberg)
譯 者:林婷、李玉娟
出版者:商周出版社

壹、前言

  哈佛法學院建築物的牆壁上書寫著:「法律是為正義而設置的」。但是在高度競爭,努力贏得訴訟的法律世界裡,這個學府人人稱羨的畢業生是否真能顧及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卻是許多當初躊躇滿志的入學新生,不再思考的問題。

  著者李察‧卡倫伯格(Richard D. Kahlenberg),畢業於哈佛法學院。由於他的成長背景,因此在他就讀哈佛期間,對於「為什麼哈佛法學院百分之九十五的學生畢業後,卻為不到百分之五的有錢人服務」深感困惑和不安。許多哈佛法學院的學生進學校時,談的是如何以法律維護社會正義的理想,但是到了面臨現實的生涯規劃時,卻都選擇了為有錢人服務,最反對改革的大型法律事務所。為了錢,當初進法學院要為公共利益盡一已之力的壯志豪情,似乎在畢業後的經濟誘因下,蕩然無存。」

  著者以具批判性的省思及深刻的筆觸,指出了他的哈佛法學院三年的點點滴滴和所見所聞。不但讓我們重新體會法學教育的意義和目的,而且也讓我們再次省思大學裡所有的專業教育,除了作為個人求名謀利的手段外,是不是應該對社會、對人類有所助益呢﹖

貳、本我與超我的交戰

  卡倫伯格三年的哈佛法學院求學歷程,就好像歷經一場弗洛伊德(S.Freud)所言本我和超我的交戰。卡倫伯格當初在參加哈佛法學院招生的面試時,談到要為群眾服務、為人們伸張一點正義,他並引述了羅勃‧甘迺迪的話說:「五年後,我希望能夠在法庭上倡導民權和自由的問題」。以這樣的想法進入法學院的學生並非少數,然而在哈佛法學院三年的生涯裡,這些人的熱情與願望,卻逐漸地被沖淡,甚至澆熄。

  卡倫伯格在法學院一年級時,就對法學院採用蘇格拉底詰問的案例教學感到不適。對於「打官司就像打仗一樣,不但在乎輸贏,更在乎輸贏的成本」、「而法律和道德是分開來的,如果一個人看到一個小嬰孩俯臥在水坑裡,法律並沒有規定他必須把嬰孩翻過身來」的說法,感到沈重和沮喪。為了成為「哈佛法律評論」的編輯,為了法一暑期的打工,還有亞美斯模擬實習法庭的辯論,讓他感受了落寞,也感受到成績掛帥下的無情。

  法學院二年級時,卡倫伯格在法學院的成績愈來愈好,但是學習的課程卻與他的理想漸行漸遠。他從柯爾斯教授主講「迪更斯與法律」的課裡,找到了一些哈佛法學院的現象:在狄更斯小說《荒涼山莊》有一位傑利白(Mrs. Jellyby)太太,他非常投入非洲的事務,以致於忽略掉自己的孩子。這種被教授戲謔為「望遠鏡式的愛」,也被哈佛的學生嗤之以鼻。另外一個是《大期望》裡的書記官威米克(Wemmick),他的正義感可以隨時出現,也可以隨時不見。白天的時候,威米克是個粗暴自大的人,但是到了晚上,當他走過路上的吊橋時,對於他臥病在床的父親而言,他是最體貼孝順的兒子。對許多哈佛法學院的學生而言,他們也認為服務於公共利益,收取微薄的薪資,就好像是一種「望遠鏡的愛」,而賺錢與服務公益是魚與熊掌可以兼得的,好似威米克的雙重人格。狄更斯的文學作品,讓身為法律人的著者感到慚愧和不安。

  法學院三年級時,卡倫伯格似乎也相信哈佛法學院所流傳的「讓生涯選擇保持開放」,因此他也和其他法學院的學生一樣積極地尋找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所不同的是他也在找尋國會助理的工作,希望能為公眾服務。一次又一次本我和超我的交戰,最後他腦中浮出蓋瑞‧貝婁(Gray Bellow)的話提醒了他:「在美國有百分之五十五的人完全沒有積蓄,只有百分之三的家庭年收入超過七萬五千美元,而這只是哈佛法學院畢業生的起薪而已。」最後,他選擇了年薪只有上述一半的國會助理工作,而不是更低薪的社會服務,不過這比起其他的哈佛畢業生而言,已經不簡單了。

參、魔鬼的化身、或正義的天使

  律師到底是魔鬼的化身、抑或是正義的天使﹖這無關於其法律的專業知識,而關於其專業倫理與良知。在功績主義(meritocracy)的社會裡,名與利的追逐成為向上層社會流動的方式,並不足為奇,也不會讓他人抱以責怪的眼光。但是法律的意義和目的卻被人們所遺忘了,或是不願提起、不敢提起。就像卡倫伯格在書中所描述的:「在法律界裡,名望地位比淑世理想重要得多。而薪資待遇也取代了學位,成為功勳和成就的象徵」。

  本書內容的探討,不禁讓人想起兩片好萊塢的電影。一部是由基努‧李維所主演,名叫「魔鬼代言人」(Devil's Advocate)的片子;一部是由金凱瑞所主演的名叫「王牌大騙子」(Liar Liar)的片子。其中「魔鬼代言人」片中描寫一位自出道以來從未在法庭敗訴的律師,又發現他的當事人果真作姦犯科後,正在猶豫要不要幫他打贏官司的時候,鏡頭一轉是他幫當事人打贏了這場官司,後來由於他的利慾薰心,老婆自殺了,家也毀了,最後他進入一家大型的律師事務所,發現負責人竟然是一個魔鬼,而他之所以會打贏官司,因為自己的父親也是魔鬼。在他一陣錯愕之後,他回到了現實,而且決定放棄那件案子。

  「王牌大騙子」則描述一個為了打贏官司,說謊成性的律師,不但在法庭說謊、在事務所說謊、也在家裡說謊。他無數次地欺騙他的兒子要帶他去玩,結果都因太忙而未做到。他兒子有一次在他缺席的生日蛋糕前許下希望父親能有一天不說謊的願望。願望實現的當天,他因為無法說謊,而在事務所、法庭上出盡洋相,但是後來也因此而重拾了身為律師、身為人父的真義。

  這二部片子和本書有異曲同工之妙,同樣感人肺腑,也引起人們深刻地體認和反省。其實不只是律師,醫生、建築師、教師,甚至每一行、每一業,都有同樣的問題。醫生只顧賺錢,光有醫術沒有醫德,醫完還要收紅包;建築師只顧賺錢,設計不憑良知,監工草率;教師唯利是圖,課堂上不好好教學生,課後再要求學生繳費補習,都違背了應有的專業良知和倫理。但是律師由於他要為當事人打贏官司,可能更容易面對心理上的趨避衝突。如果當事人是無辜的,是正義的一方,那麼律師當然可以竭盡所能,發揮長才,為他辯護,打贏官司,不但為當事人伸張正義,也實現了自己的專業理想和抱負;但是如果當事人作奸犯科,罪有應得,貪贓枉法,而要你為他脫罪、減刑,或獲置另一良善他人於不利,你該怎麼辦﹖若是重利當頭,你會怎麼做﹖這是一件法律專業所特有的非常困難的問題。有位法學教授在上課時提到:「律師要把當事人當成一顆鑽石,律師的工作就是要轉動這顆鑽石,讓法官看到它不同的面向。」或許這是一種唐吉軻德式的自我安慰吧!

肆、何必曰利、仁義而已矣

  孟子〈梁惠王〉篇記載了一段孟子和梁惠王的精采對話。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萬取千焉,千取百焉,不為不多矣!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王亦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梁惠王要「利誘」,孟子則以「威脅」取代之,梁惠王方知仁義之可貴。然而法律人是不是都要用「利誘」或「威脅」,才會談仁說義呢﹖

  其實不然。這使我想起在李鴻禧教授「通往研究憲法迂迴之路—理想與現實的躑躅」一文裡所談的憲法典故。這則典故是有關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教授美濃部達吉,由於他堅持「天皇機關說」,主張天皇只是國家行使統治權的機關,而主權應屬於國民全體,駁斥所謂「天皇主權說」。結果,他因為如此而遭東京大學解聘,其出版的書籍也被沒收和禁售,更受到異議人士的刺殺,然而他不改其志,堅持原有主張,其表現的正是法人追求真理和正義的眼神,不怕「威脅利誘」的典範。

  西方心理學家布魯姆(Bloom)揭舉的教學目標有三類:認知、情意、技能,這個分類同樣適用在大學的專業教育。例如:法律人要懂得法律的專業知識,這是認知;法律人的態度和價值觀、專業倫理和良知,這是情意;法律人要熟稔法院運作及法律實務,這是技能。目前大學包括法律等專業教育,似乎太過重視認知和技能的教學目標,而忽略了專業教育應有的倫理和良知等情意的教學目標。如何使大學培育的專業人才能夠重仁義而輕名利,重視情意目標的學習,是大學專業教育應該嚴肅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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