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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預算之作業規定

文:李泰興

政府預算之執行
◎各機關分別執行其單位預算
◎中央政府之執行法定預算:各機關執行其單位預算之總和 
政府預算之作業規定
一、分配預算
二、預算控制
三、經費流用
四、預備金與準備金
五、追加預算
六、特別預算
七、預算之移轉
八、執行績效評核
九、公務預算規範之重點

政府預算執行之作業規定

相關法規依據
‧預算法
‧會計法
‧國庫法
‧決算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一、分配預算
  執行面—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實施方案或實施時間表。
  控制面—控制預算執行之工具,對國家整體收支及國庫財務調度助益。

(一)分配預算之編造

歲入部分
  依收入可能收起時間,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預算以分四期為原則。
  營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應行繳庫盈餘(賸餘)
  —兼顧國庫財務調度。
  —盈餘超收,且不含民股之事業機關,其超收部分可酌予提前繳庫。
  —繳庫盈餘(賸餘)分配預算以立法院審定數為準。
  —決算盈餘(賸餘)除依規定分配外,一律繳庫。
  譬如中鋼盈餘一年原列繳庫100億,因今年鋼鐵市場大好所賜,原則上要繳100億是立法院審定數,但決算盈餘200億,而多出的100億也要繳庫。 
歲出部分
  各機關分配預算之編造,由各計畫承辦單位按其法定預算數額,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送會計單位彙辦。
  各機關辦理分配預算之原則,以往發現,大部分都採上半年分配數額少,下半年分配數額多,因為採購、營建工程在上半年規劃,而在下半年運作。國庫在年關調度通常比較吃緊,因為要付的款項多,而歲入最大來源是所得稅,所得稅在6月入庫,近幾年來,中央因釋股收入無法有效實現,但是錢已花掉,得靠其他現金收入來周轉,所以預算的分配各位還是要依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分配預算之原則 ‧ 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其餘均按法定預算數額,就計畫預定進度妥為分配。 
‧ 依預算法52條第一項規定,由立法院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除為法律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於該條件未成就或未屆滿前,應暫不執行。
因立法院近幾年對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都會做很多附帶決議跟主決議,不知縣市政府有否這種現象,尤其是預算案通過了,但同時作成預算動支前需向立法院專案報告並經其同意後才能動支,對於預算執行產生很大困擾。 
‧ 補助地方政府經費—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省市地方政府」補助款-由主計處按期或按月分配。
計畫型補助款就是如目前文建會辦理的「公共圖書館空間及營運改善計畫」,我們是希望補助款照「進度」撥,但是有部分部會則是「平均」撥付,按期撥完,有時因實際發包數超過撥付數,產生很多爭議,我們希望補助地方的時候,還是照進度撥,不要撥出錢收不回來才請主計處幫忙追回。 
‧ 統籌科目經費—由主計處按實際需要分期核列。
統籌科目經費分為第二預備金和災害預備金,災害預備金不多只有20億。

(二)分配預算之核定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公布七日內編送歲入歲出分配預算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切實審核後三日內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三)分配預算之通知
   預算法第57條: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通知審計機關目的是它可以控管,通知財政主管機關是讓財政部知道,何時有收入,何時有支出,以利做財務規劃和調度。

分配預算之通知:


分配預算之通知圖

(四)分配預算之修改
   預算法五十八條: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
   年度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改分配預算:

  1. 支用地區或支用機關變更時。
  2. 配合計畫實施進度,經費須提前支用時。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五)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之暫支
   各機關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為應事實需要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配合計畫實施進度,於十二月十日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送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建檔。
   目前照預算法規定,立法院在11月底前就要審完預算,但是,這幾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都在隔年一月審過,因1月1日要發薪水,如果預估在年底前沒法審完,要先作暫支並編製預算暫列數額表送財政部集中支付處。

二、預算控制

(一)原則性規範預算法第13、23、24、25、26、27條

  1. 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
  2. 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異常,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不得充作經常支出之用,經常收支賸餘則可作為資本支出之財源。
    經常支出:人事費、業務費、出差旅費…
    資本支出:購買設備儀器、蓋辦公廳…
    經常收入:稅收、規費、罰款等收入
    資本收入:賣財產股票…等收入
  3.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等收入應先經預算程序。
  4. 政府預算外不得處分資產或增加債務。

(二)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原則

  1. 歲入預算應切實收納,其中有出售國有財產及股票者如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應一律繳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賣出的價錢比預估多,餘數須繳庫)
  2. 前項已收之歲入帳款,不得以預算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3. 各機關收支併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應依法定預算數切實執行,該特定收入如有超收,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如收到一筆文建會補助款要辦活動,收入上寫出文建會補助收入,並書明此款全數用於此項活動叫「收支並列」。

(三)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規範

  1. 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按計畫預定進度有效執行。
  2. 每月經常支出,應力求撙節避免浪費,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及聯誼;相關訓練、考察、研討會,非屬必要應停辦。
  3. 員工待遇、福利、加班值班費、出差旅費、兼職酬勞,應嚴格審核。
  4. 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依規定切實支用辦理;債務費、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5. 各機關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核實撥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例,繳回國庫。
  6. 各機關應訂定捐助款之處理及資訊公開等規範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
  7. 延續性計畫應按原定分年進度辦理。
  8. 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除特殊情形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依規定辦理。
  9. 需辦理土地撥用者,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
  10. 一般設備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訂購手續。
  11. 房屋建築等一般營繕工程應訂工程實施計畫時程,依計畫期程完成細部設計,申請建築執照,辦理發包。

◎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築計畫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而該項調整並不違背或降低原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且其變更經費可在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及當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者,除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由各機關自行核定。
  • 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遇有工程總經費超過原核定數額者,或其變更經費無法在當年度預算內支應者、或時程延誤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均應專案報院核定。

三、經費流用

(一)法令依據

  1. 預算法第63條
  2. 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依規定辦理流用。
  3. 各機關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流用之限制

  1.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2. 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3. 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30%。

四、預備金與準備金

(一)預備金與準備金之設置
預備金及準備金包括
1.第一預備金
2.第二預備
3.災害準備金

(二)預備金之動支

  1. 第一預備金之動支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主計處備案,始得動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主計處通知審計部及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其每筆動支金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2.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其每筆動支金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3. 災害準備金之動支
    各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動支或調整年度預算仍不足支應時得報請行政院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

(三)預備金動支之限制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不得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情形
1.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
2.超過統一規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定
3.非屬絕對需要之支出

五、追加預算

(一)法律依據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追加歲出預算

  1.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敏督利颱風中,有關旱溪、頭汴溪整治工程就是要辦追加預算)
  4. 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二)處理程序

  1.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重點
    (1)法律依據
    (2)原計畫業務量增加之程度
    (3)新機關法定組織編制與工作計畫
    (4)重大事故原因
  2. 審議程序
    主管機關→主計處審核→行政院→送立法院

六、特別預算

(一)法律依據
   預算法83條: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1.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2.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 重大災變。
  4.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如最近的新十大建設、軍事採購)

(二)處理程序
   特別預算處理程序:目前法律沒有規定

(三)審議程序

  1. 預算法第84條
  2.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時,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分(緊急撥款)。

七、預算之移轉

權責發生事項處理

(一)歲入款項—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須經核准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者,辦理歲入保留。(譬如,所得稅未繳,可轉入下年度)

(二)歲出款項—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辦理歲出保留。
機關填具保留申請表函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行政院核定後,通知審計部、財政部、原編送機關及其主管機關,並副知台北區支付處。

八、執行績效評核

(一)為使各機關之各項施政計畫與預算落實執行,且具成效,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規定,確實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作業。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個案計畫評核,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要點」等規定辦理。

(三)「省市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辦理評核。

實務作業情形

  1. 各機關依規定按月切實檢討,並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送主計處及審計部;每季並就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及主管機關與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工作計畫,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會計報告遞送。
  2. 主計處定期將各機關歲預算執行及資本支出計畫辦理情形提送行政院院會報告,並依預算法第61條之規定,定期將各機關預算執行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3. 適時派員查核與督導。

九、公務預算規範之重點(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各公務機關預算)

規範之重點

(一)人事費

  1. 其他給與—增訂應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按有關法令嚴格審核後執行。
  2. 加班值班費—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支給,應依行政院之規定標準核實執行(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二)業務費

  1. 教育訓練費—依行政院規定,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自92年2月1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上開日期以前,則仍得依原規定辦理。至於公餘進修者,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最高補助二萬元。利用上班時間上課,不給補助金,如利用晚上或星期六、日等空餘時間,這樣才可補助二萬元。
  2. 兼職交通費—依行政院規定名稱修正為兼職費,其支領金額上限,由每月二萬元及每個兼職一萬二千元,減少每月一萬五千元及每個兼職八千元。
  3. 兼職交通費現改稱兼職費,每一個公務人員,兼一個職最多只能給八千元,而不管兼職幾個,一個月最多只能領一萬五千元,但出席費不計算在內。
  4. 委辦費—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5. 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
    按規定住飯店有拿發票是1400元,沒拿發票規定700元,但不能沒有住宿事實卻拿發票報帳。

(本文由國立台中圖書館志工巫淑馨小姐聽稿整理)

相關法規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
  2. 決算法 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修正公布
  3.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適用
  4.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適用
  5. 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適用
  6.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適用
  7.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修訂發布施行
  8.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修訂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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