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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與兒童圖書館服務

文:陳麗鳳(台北師範學院圖書館編審)

【摘要】

  1990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然而兒童權利需藉由成人來倡導與伸張才得以落實;本文擬從兒童權利觀點探討兒童圖書館這一社會教育機構,在尊重兒童權利的實施情形,及兒童圖書館服務應當如何從傳統的提供、保護兒童權利,提升為讓兒童真正參與圖書館服務。

一、前言

  聯合國憲章揭示承認人類與生俱有其尊嚴、平等、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乃係世界自由、平等、和平的基礎原則。尤其是對兒童應予以特別之照顧與協助,深信以家庭、教師、社會大眾給予兒童充分與和諧的人格成長環境,並尊重兒童權利內涵及真義,建立對待兒童的正確觀念及共識,使其日後得以在社會上獨立生活,確保兒童成長的權益。

  從美國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演進,不容諱言,兒童服務在社區中所佔的地位與份量。近年來,我國兒童文化事業蓬勃發展,可從兒童圖書館(室)的陸續建立,各基金會舉辦各種兒童文化活動,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學術機構聯合主辦的有關兒童圖書館研討會……等等,印證出目前國內兒童圖書館事業有逐漸成長的趨勢,但是各公私立兒童圖書館在設立規劃其服務時,並未完全顧及兒童的權利及需求。也就是說,過去公共圖書館僅僅為兒童廣設圖書館,提供其館舍及設備之基本權利,或者進一步善盡保護一切可能危害兒童安全的責任,然而並未對兒童參與圖書館服務的權利加以界定。以一深具社會教育功能的圖書館而言,教養兒童成為活潑好學的好國民是其主要目標,培養兒童健全人格,使兒童因參與圖書館活動而有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活動的意願,落實兒童權利向外伸長的責任。

  本文擬探討兒童權利與兒童圖書館之間的關係與重要性,一方面將兒童權利理念帶入兒童圖書館,另一方面以兒童圖書館服務落實兒童權利,期望兒童圖書館事業得藉由兒童權利的重視,再一次獲得社會大眾及父母的肯定,讓兒童圖書館服務有顯著的提升。

二、從兒童權利探討兒童圖書館服務

  聯合國兒童權利會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中主要的三項主題為:提供(Provision)、保護(Protection)、參與(Participation),可將兒童權利的範圍定出一輪廓。其中提供、保護兩項早在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中就已提出。而參與權直至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才被提出,可說是兒童權利的一項新的突破。(註1)該公約於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成為一項國際法。提供所指兒童享有生存、醫療、受教育、平等等基本權,保護則是排除一切可能危害兒童安全的舉動,如免於受虐、疏忽、剝削之保護權。若以圖書館而言除館舍、設備、家具的安全考量外,如館藏資料經過兒童專家篩選,選擇兒童適宜的讀物或非書資料等均屬之。另外,我國兒童福利法也於1993年2月5日再次修正公佈實施。讓我國兒童權利的受重視在一次得到實質的保障。(註2)

  以兒童權利內涵而言,兒童權利包含“基本權利”與“特殊權利”,其中“基本權利”與成人的“基本人權”相同,如生存權、平等權、受教育權、隱私權等。但“特殊權利”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保護等考慮而提出的,是屬於兒童專有的,如受撫育權、優先受救助權、遊戲權、童工工作權等。(註3)

  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雖以兒童為主體,但真正的實行必須以大人作為中介;為了成為兒童權利伸張之中介者,圖書館應以何種觀點推展呢?本文擬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五十四條條文中與兒童圖書館有直接相關者分述如下:

  (一)以兒童為優先的權利

  圖書館的設置是便於文化資源的傳播利用,最基本的功能在提供資料以滿足讀者知的權利,公約第3條: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否由公利社會機構、法院、行政或立法機關所主掌,都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註4)目前公私立兒童圖書館中僅有信誼基金會幼兒圖書館以尊重幼兒讀好書的權利為其圖書館宗旨。(註5)

  圖書館為確保兒童知的權利,一定要將圖書館活動中三種生命體:館員、館藏、館舍三方面徹底的以“兒童”考量為出發點;並與成人有同等的待遇,不偏頗、不輕視,以圖書館為「社會公物」、「公有財產」等理念來關照孩童,充分發揮兒童圖書館的服務功能。

  (二)意見表達權

  兒童人格的發展,在時間上呈持續性,並且人格成因之間有交互作用關係,(註6)圖書館是兒童除了家庭、學校之另一個參與社會活動的最佳場所,也是社區的文化與學習中心,更是兒童初探社會活動的起端。公約第12條: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的權利。(註7)每一個兒童都是獨立而不同的個體,無論年齡大小,都有他的尊嚴及權利,應該受到尊重與保護。如兒童對圖書雜誌的選擇、活動的參與、參考諮詢的滿意程度,都應該有其陳述、表態的權利,圖書館應積極鼓勵兒童陳述自己的意見並耐性聆聽兒童意見表達的權利。這是尊重獨立人格最佳表現,兒童藉由參與圖書館的行為,充分獲得表達與鼓舞,不僅可培養出閱讀、好學的樂於獨立學習態度,更可以引導兒童體會不被尊重造成的傷害,藉機幫助兒童學習尊重他人,給予正確人格塑型的機會。

  (三)資訊自由權

  圖書館自由與資訊公開法之制定,已是世界共通的潮流,旨在圖書館為擔負全體國民對必要資料,擁有隨時獲取並利用的權利之機構。所謂全體國民當然包括兒童在內。公約第17條:兒童應有以言辭、書寫或印刷、藝術形態或透過兒童自己決定的媒介,不受國境限制地尋取、接受、傳達任何資訊。(註8)關於此項規定各國兒童圖書館更相繼收集少數民族文化資訊,以提供移民兒童有其兒童讀物,達到所謂服務所有兒童、保障少數民族兒童不受國界之限,獲取資訊之權利。

  近來,多媒體改變檢索方式,也是影響兒童獲取資訊的權益,所謂「資訊利用權」(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是較「知的權利」又更積極的理念,但圖書館較熱衷對成人的輔助,兒童這方面的尋求輔助似乎被嚴重的漠視或直接由大人代為檢索,完全被剝奪資訊自由的權利。(註9)

  (四)受教育權

  公約第28條述及兒童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並為逐步實現該項權利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第29條並訂定兒童教育的目標,包含發展兒童其人格、才能及身心能力,養成兒童以諒解、和平、容忍、平等之精神。(註10)任何兒童都有接受適當教育的權利,從父母妥善的照顧與教養,從教師的教育權中獲得指導與授業,相同的可從圖書館專業人員中獲取知識及資訊的接收。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Abraham Maslow),認為人類最高層次之需求為認知需求(needs to know and understand),而認知需求指的就是滿足好奇、求知、了解等需求。(註11)圖書館擔負社會教育的功能,幫助兒童獲得更深廣的知識與文化素養需求,進而培養兒童獨立之學習經驗。因此圖書館在知識資源之提供這方面的教育功能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五)隱私權

  讀者之閱覽行為屬於個人的隱私,圖書館對利用者的所有閱覽事實不得對外洩漏,兒童的閱覽行為亦不得侵犯。公約第16條: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信函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其信譽與名譽亦不可侵害。(註12)兒童圖書館不可因為兒童年齡較小,不會提出異議而利用業務上的獲知,透露給任何營利公司,圖書館絕對有為利用的小讀者保守閱覽紀錄的責任。

  美國公共圖書館曾提出:兒童出納系統中紀錄的保密,並呼籲對兒童權利的尊重,甚至對孩童的父母都需要為他們保守秘密。1990年School Library Journal的評論家Gerhardt, Lillian N.曾說過:我們這個社會似乎談的全是為成人隱私權而設想。(註13)但是保護兒童的隱私權在那裡?兒童難道不需要有出借紀錄之防護政策與措施嗎?學校要給予保護、父母有責任為他們保護、社會教育機構的圖書館更需要保護他們。

  (六)參與休憩活動之權利

  近年來,父母在外工作、單親家庭等社會現象,鑰匙兒向來被兒童圖書館視為從事保母工作的無奈。兒童圖書館在兒童「放學後文化」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圖書館員雖然宣稱不願意作保母工作,但另一方面館員又秉持讓兒童到圖書館總比在街頭遊走好的理念,繼續作好服務。(註13)加上兒童的心智除了正規教育之外,課餘閒暇時也要充實知識,陶冶性情,這些功能都需仰賴圖書館。公約第31條:兒童有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的權利。(註14)圖書館有責任透過專業的設計、豐富的活動,讓兒童學習資訊尋取的技巧,或體驗閱讀的快樂經驗,提升閱讀興趣,養成樂於閱讀的習慣,並由圖書館之相關活動中資訊提供,協助兒童發展個別潛能及適應社會環境的能力。

  美國兒童圖書館對兒童圖書館各種活動不遺餘力,以“說故事”為例,對兒童圖書館員在說故事方面的訓練及要求相當嚴格,甚至在大學及研究所提供“說故事”的課程;藉由說故事活動傳遞兒童文學並誘使兒童閱讀的觸媒。(註15)其它活動如:圖書館利用教育活動,各種表演的觀賞、影片欣賞、閱讀指導、新書推薦、動手作作看等都是圖書館為兒童提供的圖書館利用教育相關性活動。

三、兒童圖書館服務須尊重兒童權利

  一個社會的前途,可以從它如何照顧兒童來預測(Daniel P. Moyniham),(註16)沈寶環教授曾指出:「1980年是公共圖書館兒童服務關鍵性的十年,展望1990年代更將是兒童圖書館時代的來臨」。聯合國會員大會在經過十年的商討,於1989年通過兒童國際公約,並於1990年9月正式生效,我們期盼由於兒童權利的獲得全世界公認的同時,圖書館界也能給予兒童圖書館更多的重視,將兒童權利之理念融入服務的最高宗旨,以下茲將兒童圖書館服務中心需考量兒童權利部分分述如下:

  (一)獨立的館舍、充實的設備,與成人獲得相同的服務

  與兒童圖書館館舍相關之建築設備標準及法規有相當詳盡的規定,但這裡僅提出一原則:公共圖書館在空間規劃時至少有一專屬的層樓作為兒童圖書館專用,並靠近成人書庫,讓兒童也能自由進出。兒童圖書館不再是公共圖書館偏僻的一角,並解除不得進入書庫的限制,原因是基於兒童也是讀者,閱讀行為與習慣與成人並無太大差異,加上公共圖書館的書應有篩選過,當不致於有爭議的讀物;至於是否干擾成人閱讀,相信這也是教育兒童的良好時機,如此一元化的閱讀空間,成人更可偕同子女進入兒童圖書館,發揮親子教育的良機。

  目前多媒體資源普及,電腦輔助教學光碟結合文字、聲光,影像等功能,頗有人機互動、活動有趣的學習效果,寓教於樂的教育方式也能吸引日漸疏離圖書的兒童,重返圖書館學習。圖書館在此應多研究與探討,兒童的閱讀興趣在那裡?圖書館應如何重視兒童的需求?跳脫窠臼,作前瞻性的整體規劃。

  (二)專業兒童圖書館員的養成

  兒童圖書館員服務的專業性,未獲得社會上普遍的認可,乃是專業制度尚未確立之故。依據臺大圖書館學研究生林奇秀八十四年學位論文台北地區兒童圖書館員繼續教育之研究中指出台北市館員曾修過兒童相關課程僅占百分之二十,臺北縣僅百分之五,更遺憾的是圖書館學相關科系畢業的館員,在校曾修過兒童相關課程者臺北市僅一位,臺北縣則沒有。(註17)換言之,台北地區兒童圖書館的專業人員制度不僅沒有建立,甚至可清楚的看出圖書館單位與教育單位漠視兒童權利的嚴重性。主管當局與圖書館領導者認為兒童圖書館僅僅是一公共圖書館的附屬部門,隨意委派一位兼任的館員(研究中同時也指出兼任館員幾乎占一半以上),(註18)這種兒童圖書館館員“無照執業”的嚴重性,有待社會大眾、兒童的家長共同為自己的子女爭取更多的權利,當然更是圖書館主管當局,需積極建立兒童圖書館員專業制度及館員養成制度。讓兒童權利不再睡著了。

  兒童圖書館員的專業化才能兼負圖書資料與兒童之間的橋樑,耐心聽取兒童的意見、尊重兒童人格發展、維護兒童知識獲取的權利。1989年美國圖書館協會兒童服務委員會綜合相關兒童服務標準與準則,制定了「兒童服務館員資格」(Competencies for Librarian Serving Children in Public Libraries),強調兒童圖書館服務者,必須具備豐富的人生經驗,專業技巧、熟諳圖書館學理論與實務及了解兒童利用圖書館需求的知識。(註19)

  (三)兒童館藏適時、適性,有規劃的發展政策

  要了解兒童的閱讀需求,除依據閱讀現況調查研究外,還有待教育、心理、哲學等方面的學者專家或專書專論。(註20)我國對兒童閱讀需求的調查相當匱乏,從來對兒童閱讀興趣漠不關心,兒童室中態半是過時不合時宜的故事書,或者一套套大部頭翻譯叢書,讓人以為圖書館就是擺放故事書的場所,兒童圖書館為娛樂休閒而讀僅是一部分原因,更為尋求資訊而讀、為獲取知識而讀。(註21)史地傳記、參考用書、自然科技、旅遊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種類。再者,學童喜愛的各類讀物會因年級、地區、性別而有所不同。(註22)選書者莫以大人考量或採訪方便而草率了事。選擇適時、適性的讀物或多媒體資源,同時訂定兒童長期館藏發展政策,向兒童專家請益,編列固定額度經費,重視小讀者權利,才是圖書館技術服務部門責無旁貸的責任。

  (四)兒童讀者服務品質向成人看齊

  我們希望公共圖書館兒童服務將兒童開放時間、借閱冊數、借書期限都與成人獲得相同的待遇。進一步服務品質也能向成人看齊,如兒童也可享有預約制度、兒童圖書歸架時間也與成人一樣快速,開放給兒童親自操作電腦查尋,確實推廣兒童參考諮詢各項服務,替兒童編製各類兒童有興趣之專題資料,辦理各分館間館際合作服務,都是替小小主人奠定良好資訊利用的基礎。

  (五)兒童利用分析統計與研究

  為評估兒童圖書館服務的成效,並提供圖書館主管、決策者及兒童館員如何規劃兒童服務的方向,兒童利用圖書館的各項數據,必須單獨另立統計分析項目,不再依附在成人統計之列,讓參考者作為比較分析參考之用。並積極鼓勵館員寫出經驗分享之文章或研究心得,讓館員素質提升,兒童服務能脫離日常運作,而有長遠的進步。

四、結語

  成人具有保護自己權利的能力,而兒童屬弱勢團體中的弱勢,他們沒有選票,不會抗議,兒童權利唯有經由成人持續不斷的倡導、呼籲,付諸實踐,權利方能獲得保障。理想的兒童圖書館(室)的規劃與服務應以「兒童」為出發點,讓兒童在圖書館的學習當中體驗人格健全的發展的經驗,讓兒童真正參與圖書館,同時圖書館經營理念完全以“兒童作主人”為重點,圖書館服務能設身處地為兒童著想。

  在此圖書館除了符合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之外,更有責任去真正體認到兒童學習環境,有待圖書館從業人員提供與維護,兒童受到關懷與愛,才懂得尊重與關懷他人,社會良性的互動才能展開,所以“了解”和“尊重”是重視兒童權利的開始,唯有了解兒童權利並以正確的方法教養健全的下一代,這才是倡導兒童權利的真諦,兒童才得以確實享有其權利保障。

  台北市教育局長吳英璋在八十四學年度國小校長座談會中特別提出及強調“學生人權”,他呼籲全體校長及老師應重視此問題。兒童圖書館是社會教育機構之一,兼具有輔佐兒童進德修業、怡情養性的特殊功能,可說是在家庭中父母的言教與學校的正規課程之外,提供多元化的服務與輔導,以幫助兒童獲得更深廣的知識與文化素養,並早日協助其養成利用圖書館的正確觀念與良好習慣,達成“活到老、學到老”的終身教育目標,所以如何真正能從兒童的權利來規劃兒童圖書館的服務,才是今後我兒童圖書館努力的方向。(本文投稿於八十五年二月)

【附註】

  • 註1:楊慧琪,「放寬社會科教育的視界─從全球教育及兒童權利的觀點談起」國民教育第33卷3.4期(民81年12月),頁13。
  • 註2:謝友文,兒童權利知多少?(台北:信誼,民87年),頁5。
  • 註3:同前註,頁4。
  • 註4:林國和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台北:內政部社會司,民79年),頁3。
  • 註5:信誼基金會,信誼基金會幼兒圖書館簡介(台北:信誼,民84年)。
  • 註6:普文 (Pevin, Lawrence A.)原著,鄭慧玲編譯,人格心理學(台北:桂冠民76年),頁3。
  • 註7:同註4,頁7-8。
  • 註8:同註4,頁9-10。
  • 註9:潘淑慧,「淺談日本圖書館法中圖書館自由的理念(上)」政大圖資通訊 第2期,頁14。
  • 註10:同註4,頁16-17。
  • 註11:朱敬先,教學心理學(台北:五南,民78),頁284。
  • 註12:同註4,頁9。
  • 註13:Hildebrand, Janet. "Is Privacy reserved for adults?: Children's Rights at the Public Library" School Library Journal (January 1991) p.21-22.
  • 註14:同註4,頁18。
  • 註15:張湘君,「小學及兒童圖書館中說故事活動的價值與實施策略」,海峽兩岸兒童與中小學圖書館學術研討會(天津:少年兒童圖書館,民84年),頁1。
  • 註16:沈寶環,「公共圖書館兒童服務新課題」臺北市立圖書館館訊第8卷2期(民79年12月),頁1。
  • 註17:林奇秀,台北地區兒童圖書館員繼續教育之研究(台北:台大圖書館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84),頁44。
  • 註18:同前註:頁42。
  • 註19:鄭雪玫,台灣地區的兒童圖書館(台北:漢美,民82)頁36-41。
  • 註20:高錦雪,「公共圖書館與兒童閱讀」臺北市立圖書館館訊第8卷2期(民79年12月),頁18。
  • 註21:同前註,頁19。
  • 註22:陳海泓,兒童課外讀物類別之閱讀興趣研究(台南:南一,民77),頁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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